Reed Smith In-depth

概览
  • 终审法院确认“不予同意处理制度”的合法性
  • 警方可以促使银行冻结账户
  • 银行作为反洗钱制度的守门人,必须按法庭的指引进行决策

2024年4月10日,终审法院就有关当局通过“不予同意处理制度”非正式冻结银行账户的问题作出裁决,裁定警方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书促使银行冻结客户账户的做法是合法的。

终审法院重申了银行作为反洗钱制度的守门人的责任,并根据香港的反洗钱法律和监管框架,就银行从警方收到关于可疑账户情报时应采取的步骤提供了实用指引。

“非正式冻结”制度

香港反洗钱法律架构的核心,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条例》)下的清洗黑钱罪:

  1. 清洗黑钱罪:如任何人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直接或间接地代表可公诉罪行1 的得益的情况下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2
  2. 披露责任: 如任何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是犯罪得益,则该人有法律责任向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3 报告;未能作出披露本身即属犯罪4 。此类披露通常称为可疑交易报告5 ,并应当涵盖知悉或怀疑所根据的任何事宜。
  3. 同意处理:如某人已向JFIU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取得JFIU的同意,则该人在处理有关财产时不构成清洗黑钱罪。换言之,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成为清洗黑钱罪的辩护或免责6

正如多位法官曾指出,在JFIU不同意处理并且签发不予同意通知书的情况下,银行“总是会为稳妥起见”选择冻结有关客户的账户 7。这有时被称为“非正式冻结制度”。

对“不予同意处理制度”的挑战

上诉法庭在2019年的Interush Ltd诉警务处处长一案中裁定,“不予同意处理制度”合宪。在该案中,上诉人提出挑战认为《条例》下的“不予同意处理制度”不符合《基本法》第6条和第105条所保护的财产权。上诉法庭驳回这挑战,并认为虽然“不予同意处理制度”牵涉到《基本法》规定的财产权,但该限制是为追求合法目的而作的相称限制。

2021年12月,原讼法庭出乎意料地没有遵循Interush 一案,并在Tam Sze Leung诉警务处处长案中裁定,“不予同意处理制度”违宪违法。在这宗案件中,警方并不是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后作出回应,而是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收到情报后,向四间有关银行发出电邮并“建议”或“要求”它们提交可疑交易报告8 。在部分电邮中,警方表示会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书。警方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后,随即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书。

基于警方确认他们确实通过签发不予同意通知书来建立“非正式冻结制度”(换言之,不予同意通知书并不是只在收到可疑交易报告之后才被触发的回应机制)9 ,原讼法庭法官将Interush案与Tam Sze Leung案予以区分,并认为这是利用《条例》第25A(2)条下的权力(给予同意或不予同意(从而免于承担清洗黑钱罪的刑事责任))来达到《条例》未有规定的不当目的,因此超越了第25A(2)条所赋予的权力。10

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均不同意原诉法庭法官的意见。终审法院认为原诉法庭法官错误地将法定权力局限于《条例》。终审法院裁定,警方通知银行其对有关账户的怀疑,是在履行《警察条例》(第232章)所订的责任,即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刑事罪行及保护财产。11

终审法院认为《警察条例》容许警方在等待进一步调查期间,促使银行将有关客户的银行账户冻结,以避免资金被转移。 12不过,与上诉法庭的观点一致,终审法院认为警方的不予同意通知书并没有“冻结”账户的作用,是否“冻结”有关银行账户是由银行决定的:

“不予同意并不能“冻结”账户,而给予同意也不能迫使银行放款。警方无权要求银行做任何事情。” 13

终审法院就财产权的问题给出了进一步说明:鉴于“冻结”账户是银行的行为,警方的不同意处理不会触及上诉人的财产权。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