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备受青睐”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团队是我们位列环球仲裁评论30强的全球国际仲裁业务团队的一部分,“一直处理重大的标志性案件”(钱伯斯英国,2021)。我们“具有行业顶尖实力和优秀技能的执业人员”(英国法律500强,2020)与我们“对所涉敏感问题的深刻了解”(钱伯斯英国,2020)相结合,能够经常代表客户处理高知名度、高价值和尖端的投资条约仲裁事项。
我们对于代表国家和代表投资者处理仲裁事务享有“优秀的记录”(钱伯斯英国,2021),包括代表客户处理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常设仲裁法院(PC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以及在其他主要仲裁规则和机构管理下的仲裁程序。我们曾代表客户处理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投资章节(如《能源宪章条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下的案件,或就该等案件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我们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方面有长期丰富经验,我们的团队“包括一些最有才华和前途的人......包括合伙人和助理律师”(英国法律500强,2021)。我们的律师“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效率极高,擅长合作”(英国法律500强,2019)。
我们代理国家和代理投资者都取得过重大胜利。在代理国家方面,包括两个成功入选《美国律师》仲裁案件排行榜“十大辩护胜诉案”,为针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数十亿美元索赔进行辩护。在代理投资者方面,我们的律师曾帮助客户获得过有记录以来最高额的投资条约裁决,包括针对委内瑞拉的12亿美元裁决、针对阿根廷的2.7亿美元裁决和针对加蓬的2.4亿美元裁决。
我们还向投资者就如何构建投资结构提供法律意见,以最大限度地在合同前阶段和或任何合同签署后的重组中保护投资者免受东道国干预,我们还协助相关国家根据其外国投资目标,制定或修订其投资保护机制。
我们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团队处理的索赔性质多样,涉及的标的物也多种多样,所涉行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建筑、运输、采矿、电力、电信、银行、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电等。我们曾办理的案例包括因不同行业部门的监管,国家的监管权,以及投资者享有稳定法律制度的权利而产生的争议;私有化和国有化产生的争议;勘探、开采和出口许可证发放产生的争议;国家与投资者之间因立法变更或声称的违约而产生的间接征用索赔。
我们也曾处理多重管辖权异议申请、分阶段审理申请、取消仲裁员资格申请、反对和提出临时措施的申请及临时申请(包括第1782条申请)、废除和上诉/撤销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包括主权豁免等问题)。
我们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团队成员活跃于仲裁界,经常参与和主办各种活动、会议,并为内部和外部出版物撰稿,如《环球仲裁评论》的“仲裁裁决质疑和执行指南”和《法律评论》的“投资条约仲裁评论”。团队成员还在布鲁克林法学院、KazGUU大学、L.N. Gumilyov欧亚国立大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直属公共行政学院教授国际公法和仲裁课程。团队还举行了以《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中的仲裁员行为守则草案》为题的虚拟网络研讨会,来自投资仲裁界和仲裁道德标准权威人士组成的小组进行了讨论,其中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高级法务和上述守则的主要起草人。
我们的律师包括领先的法律名录中排名并获得认可的律师,他们跻身《法律360》的新星律师及《法律名人录》领先者及未来领先者排名。上述法律名录将我们的律师描述为“极其令人印象深刻”(英国法律500强,2019),“非常有创造力并且坚持不懈”,“是他所在领域的明星”,“在投资法事务中无人可及”,并称,我们通过“不懈的杰出努力”取得“卓越的成果”(法律名人录及英国法律500强,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