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虚假陈述法案》(《美国法典》第31卷第3729条等)以及附带的各州虚假陈述法案,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识别欺诈和追讨政府项目中多付款项时所运用的最强而有力的手段之一。我们在应对总监察长、助理联邦检察官(AUSA)和司法部的民事调查令、传票方面富有经验,成功处理《虚假陈述法案》方面的调查,并在《虚假陈述法案》告发人和司法部提起的《虚假陈述法案》诉讼和公私共分罚款之诉讼中为客户辩护。我们在《虚假陈述法案》和公私共分罚款之诉讼方面的经验包括:

  • 提供合规和相关指导,尽量降低潜在风险
  • 就企业诚信协议/合规认证协议进行磋商
  • 进行潜在合规问题内部调查和准备自愿披露或强制披露
  • 运用大范围内部文件搜集和文件编制能力,以符合经济效益的方式应对传票和索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