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d Smith In-depth

于2022年10月25日,香港证券交易所(港交所)发布了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合作指引),阐明港交所对合作行为所采取的方针,并提供了合作及不合作行为的有用例子。港交所亦更新了其制裁声明。本文旨在就港交所的新合作指引和制裁声明的修订提供一些相关资讯,上市发行人和董事今后在应对港交所的调查时应对相关资讯予以考虑。

引言

鉴于近年来监管环境不断变化,在香港上市的发行人及其董事因可能违反香港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而成为港交所调查对象的情况并不罕见。

港交所的新合作指引(PDF下载)阐明了从港交所的角度来看,哪些属于及不属于合作行为。该指引亦特别强调与港交所及时接触的重要性。合作指引似乎也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7年12月发布的《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中得到颇多启发。

与此同时,港交所还更新了《规则执行制裁声明》(PDF下载)(制裁声明),就其执行方针提供进一步指引,特别强调港交所对上市发行人内部监控的要求。港交所亦更新了《执行政策声明》(PDF下载),新增上述文件的链结。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最新的指引,以确保在面对调查时采取适当措施和作出明智决策,避免潜在的不合作行为。

对于港交所的调查和纪律行动,哪些属于合作和不合作行为?

港交所认为上市发行人和董事的配合对于维持市场公平有序及信息灵通至关重要。董事须承诺配合港交所的任何调查。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明确期望上市发行人和董事在面对调查时应予以配合。

由于普遍预期相关人士均会合作,因此单单遵守上市发行人或董事的法定或规管责任并不等同于合作行为。相关人士需要表现出极度的配合和合作。

哪些行为可被视为“合作”?

以下是一些合作行为的例子:

  1. 就涉嫌违规或失当行为提供真实及完整的资料及文件——此包括及早积极采取措施以保存证据,充分披露相关资料(即使港交所没有特别要求),以及协助向第三方索取相关证据。
  2. 采取积极态度,投放资源调查相关事项和回应港交所查询——此可能涉及在需要时聘请专业人士,如审计师、法证调查员、法律或财务顾问和内部监控审视员,以协助调查事实并主动向港交所报告任何违规或失当行为。港交所亦期望相关人士尽早主动报告任何违规或失当行为。
  3. 于调查初期承认违规或失当行为——这表明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愿意就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相关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港交所承认违规,当中详尽列明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相关违规事件、所涉各方的身份、对违规行为的明确承认、违规原因以及任何已经或将会采取的补救措施。
  4. 主动提出和解或接受制裁——相关人士如有意达成和解,应尽早与港交所接触。港交所明确指出,执行行动持续越久,港交所愿意接和解的机会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