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d Smith Client Alerts

《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第622 章)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 章)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指定实体场地出席大会,以及以虚拟和实体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

作者: 张宝珍

现行法例

根据《公司条例》第584条,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没有对公司以全虚拟方式,或以虚拟和实体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