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范围
报告中将加密资产定义为任何数值或合同权利的加密电子化形式,并且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让、储存或交易,以及使用相应技术对其进行数据记录或存储(包括分布账簿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该定义将涵盖多种类型的资产,包括交易所代币、功能型代币、证券型代币、非同质化代币(NFTs)、稳定币、资产参考代币、商品挂钩代币、加密支持代币、算法代币、治理代币和粉丝代币。《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项下的附属法律将进行相关修订,以将加密资产包含在“特定投资”(specific investment)里;相应的,以商业方式开展加密资产相关活动的人员,将需要获得FSMA中规定的许可。
受监管的活动
报告中提议对以商业模式开展的加密资产活动进行监管,包括:
- 发行:发行或公开发售加密资产
- 支付:执行涉及加密资产的付款
- 交易:运营加密资产交易所
- 投资与风险管理:进行加密资产的买卖与安排
- 借出、借入与杠杆:运营加密资产借贷平台
- 保障和/或管理(保管)服务:保障或管理加密资产
- 验证与治理:挖矿或验证
建议的监管范围是“在英国或向英国提供“的上述加密资产活动。因此,任何参与加密资产活动的英国公司以及向英国人提供加密资产活动的非英国公司都将受到监管。
运营加密资产交易所的公司需要获得许可才能开展相关活动;因此,若公司为非英国公司,其要在英国有子公司才能申请此项许可。
加密资产的发行
加密资产交易所里的加密资产需要遵循该交易所的准入与披露义务以及FCA设立的相关原则。除特定例外情况之外,加密资产的公开发售可能也需要制作招股说明书。加密资产的发行者需要基于“ 必要信息”原则来准备披露文件,即能使投资者对加密资产作出”知情评估“的信息。发行者还需要满足相关财务上的要求,并对披露文件中的陈述内容负责。
加密资产交易所需要对发行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可能为去中心化加密资产(如特比币)发行商的承担责任。
加密资产中介机构
交易商、流动性供应商、经纪人、专业的加密资产公司以及为加密资产提供中介服务的大型传统金融服务公司可能需要申请许可来从事相关活动。申请表中的内容包括业务计划、组织与治理安排、风控安排、网络安全、业务外包和财政资源等。
加密资产的保管
保障、或保障和管理、或安排上述任何一项的人员,也需要申请相关许可。申请表中所需要的内容以及对托管人相应的要求与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申请表内容相似,都是基于FCA的《客户资产来源手册》,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在保管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收回其资产。
加密资产的借贷
运营加密资产借贷平台需要申请相关许可。受监管的活动包括有抵押的和无抵押的加密资产借贷、借入法币和提供加密资产的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