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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香港原讼法庭在COG v. ES [2023] HKCFI 294案中驳回了以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为由撤销执行仲裁裁决许可的申请,并阐明在香港法律下,仲裁当事人只有合理而非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案情,同时香港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庭的案件管理决定。

裁裁决

COG与ES(仲裁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据此COG同意向ES出售若干产品(产品)。COG交付产品后,ES未支付对价。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COG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规则针对ES提起仲裁(仲裁)。仲裁庭最终作出了有利于COG的裁决(裁决)。

执行令与向香港法院提出的交叉申请

COG向原讼法庭申请并取得了执行裁决的许可(执行令)。ES向原讼法庭申请撤销该执行令(撤销申请),理据是(i)ES未能在仲裁中陈述案情,以及(ii)执行裁决将与公共政策相违背。ES提出了以下主张:

(a) 合同是仲裁双方签订的64份合同中的一份,据此仲裁双方同意在该等合同下的应付金额将可抵消未来付款。此外,ES曾在其他合同下向COG超额付款。因此,ES对COG可以主张抵消(抵消抗辩)或反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