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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陈美兰法官(法官)为Canudilo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v Wu Chi Keung and Others [2023] HKCFI 700一案颁布判决。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面申请并获得许可在香港执行仲裁裁决,法官批准了申请人逾期提出的要求撤销该执行令的申请。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 "需要考虑仲裁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是否会如此严重,并导致裁决结果如此不公正,以至于法院无法无视这些错误并执行裁决"。然而,法官最终批准该申请的理据似乎是严重违反正当程序,而非仅仅基于与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相关的错误。

案件背景

2019年9月10日,卡奴迪路国际有限公司(卡奴迪路)根据两份销售合同(合同)在香港展开仲裁(仲裁),根据该合同,卡奴迪路为卖方而亚平宁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为买方。胡志强 (Wu Chi Keung)、胡志方(Wu Chi Fong)(统称为胡先生)、纪冠华(Ji Guanhua)与王刘玺(Wang Liuxi)为合同担保人(统称为担保人)。卡奴迪路主张公司拖欠合同下所售货物的货款,违反了其付款义务。因此,担保人有责任支付合同项下的金额。

2019年12月10日,某仲裁员(仲裁员甲)获委任。公司没有在仲裁中提出任何抗辩、证据或陈词,但是胡先生提出了多项辩解,包括影响到合同的虚假陈述和经济胁迫行为。

卡奴迪路提出申请后,仲裁员甲决定以下列方式分阶段处理本案:-

  1. 仲裁员甲将先以书面裁决方式认定公司在合同项下对卡奴迪路所负的责任。仲裁裁决作出后卡奴迪路与公司之间的程序将被终结。
  2. 卡奴迪路与担保人之间的程序将按照之前的时间表(包括交换证人陈述书)继续进行,聆讯日期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