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 以下关于《上市规则》修订已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修订主要是为了反映中国有关其海外上市制度法规的近期变动,并使中国发行人的特定规定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的规定一致。
- 《必备条款》废除后,「内资股」与「H股」之间的「类别」区别已被取消。
- 由于中国发行人受其现行公司章程所约束,现行公司章程内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仍然有效,并对中国发行人具约束力,直至中国发行人修订其公司章程以删除有关规定。
以下关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规则」)修订已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修订主要是为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有关其海外上市制度法规的近期变动,并使中国发行人的特定规定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的规定一致。
背景
于2023年2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统称「中国新法规」)。中国新法规已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随之废止。
废除《必备条款》后,「内资股」与「H股」之间的「类别」区别已被取消。中国新法规不要求中国发行人遵循先前实施的《必备条款》将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从而取消了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内资股和H股持有人的类别股东会议要求。因此,《上市规则》的主要相应修订之一是取消了发行或回购股份的类别股东会议要求。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3年2月24日刊发《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建议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以反映上述中国法规的变动,及征询市场对其他《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意见以删除或修改若干不再需要的对中国发行人的特定规定,使中国发行人的规定与适用于在其他地方成立的发行人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