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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仲裁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规则》(第609章,附属法例D)(以下简称为“规则”)于香港正式生效。该规则为香港全面实施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for Arbitration”,简称为“ORFS”)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ORFS规则,并分别与中国内地以及新加坡的相关风险代理制度进行比较。越来越多的仲裁纠纷涉及三个法域的客户与律师跨境合作,相信风险代理制度将帮助客户找到最优的付费方案。

作者: 李连君 沈信安 李民 余晓辰 Timothy Cooke 徐瀚冰 Bernard Yee (Resource Law), 曾子聪

背景

香港法律曾经长期禁止仲裁从业律师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2022年6月22日,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以下简称为“条例”)在新增的10B部分中正式确立了ORFS制度,风险代理在仲裁领域的限制也随之终止。

本所在之前的礼德公告中提到及,新的条例将允许香港律师和外地律师与当事人签订ORFS协议,无论仲裁地是否在香港(第98ZI和98ZA条)。香港ORFS仅适用于仲裁、紧急仲裁、相关的调解程序和法院程序(例如,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新的条例,ORFS协议有三种类型:

  • 按条件收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简称“CFA”),即约定当事人只有在案件取得成果(例如,获得胜诉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支付律师的成功费用。
  •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amages-based Agreement,简称“DBA”),即约定当事人只在案件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支付律师费用,该费用将参照当事人取得的财务利益(即裁决中判给当事人的金钱或金钱的等值,但不包括判给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和开支1 )进行计算,例如约定按当事人根据仲裁裁决获得的金钱数额的特定百分比来向其收取费用。
  •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Hybrid Damages-based Agreement,简称“Hybrid DBA”),即约定当事人不仅支付律师在案件期间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还会在取得财物利益的情况下支付参照该财务利益而计算的费用。

根据新的条例,如欲订立有效的ORFS协议,需要符合一般条款(General conditions)和指定条款(Specific conditions)。2022年12月16日生效的规则具体规定了这些一般条款和指定条款。

ORFS协议的一般条款和指定条款

一般条款适用于所有ORFS协议而指定条款仅适用于特定种类的ORFS协议。我们在下文的表格中总结了这些必须具备的一般条款和指定条款,建议仲裁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ORFS协议时,必须包含以下条款,从而避免协议无效的风险。

Agreement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