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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 我们在之前发表的文章讨论到,香港原讼法庭在G v. N [2023] HKCFI 3366一案中中止了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并将案件发还给仲裁员。
  • 2024年3月4日,原讼法庭给予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许可 (见G v. N [2024] HKCFI 655)。
  • 上诉法庭将有机会于本上诉中考量公共政策中的不合法原则与香港法院尽量不干预仲裁的取态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原审判决中,陈美兰法官(“法官”)认为在处理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考虑公共政策时,法院可以审视不合法原则。

然而,法官接受了N的主张,即法官的原审判决就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对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适当范围提出了新的法律问题。法官认为,上诉法庭就法院在考虑公共政策时审视(以抗辩形式提出)不合法原则的范围而给予的指导将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香港和采纳《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司法管辖区之仲裁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