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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 在我们之前发表的文章中讨论到,香港原讼法庭在CMB v. Fund & others [2023] HKCFI 760一案中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原讼法庭判决),原因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
  • 上诉法庭维持原判,驳回对原讼法庭裁决的上诉(见 CMBICDHAW Investments Limited v. CDH Fund v. Limited Partnership and Others [2024] HKCA 516)
  • 上诉法庭认为,仲裁员没有作出无责任宣告的管辖权,裁决中受质疑的部分与香港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上诉法庭的判决

在其判决中,上诉法庭考虑了(a)仲裁员是否有管辖权作出宣告,以及(b)仲裁裁决中受质疑的部分是否违反了公共政策。上诉法庭特别指出,其有权重新考虑仲裁员的管辖权问题。

有关“争议”定义的既定原则

在处理仲裁员的管辖权问题之前,上诉法庭考虑了 “争议”一词的定义。在此过程中,上诉法庭总结了既定原则并得出结论,即对“争议”一词应作包容性解释,而不应作过于法律化的定义。上诉法庭认为,“争议”并不一定要求存在法律主张或诉因。如果一方主张或采取的立场被另一方拒绝或不接受,或者双方在核心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那么就可能存在“争议”。对主张保持沉默并不构成“争议”,对其反驳或否认是必要的。如果没有明确地承认责任和数额,“争议”也可能产生并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