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West律师于2019年加入礼德律师事务所担任香港办事处的合伙人,他于2002年于香港高等法院取得律师资格,并于2009年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最高法院取得律师资格。
Mark West律师对于向香港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及高资产净值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及担任其代表律师具有丰富经验,他曾处理各类监管调查、大额及复杂商业争议、白领罪行及欺诈调查及检控抗辩。他的经验也包括为复杂大型的跨境及跨司法管辖区商业诉讼及仲裁及刑事调查及监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及作出协调。
经验
代表性案件
代表性案件
为多家设于香港的公司、跨国公司及国际公司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香港高等法院、香港区域法院及上诉法庭以及亚太区、英格兰及威尔士、纽约、英属处女群岛的高等法院的复杂本地商业诉讼,以及处理国际仲裁及本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为客户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资产冻结强制令、所有权禁制令及强制令及容许查察令的附带申请及搁置资产冻结强制令、所有权禁制令及强制令及容许查察令;就“不便审理的法院”原则作出控告及抗辩、反诉禁令及与司法管辖权相关的质疑。
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的多家上市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董事就争讼事宜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包括监管性(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调查及诉讼、廉政公署调查、合资、收购合并、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争议、「常规」可换股票据及多层的可换股票据项下的违责、集团内部与第三方的股份质押/资产质押、担保及弥偿、破产清盘及重组、知识产权争议。
为多家设于香港的公司、跨国公司及国际公司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香港高等法院、香港区域法院及上诉法庭以及亚太区、英格兰及威尔士、纽约、英属处女群岛的高等法院的复杂本地商业诉讼,以及处理国际仲裁及本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为客户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资产冻结强制令、所有权禁制令及强制令及容许查察令的附带申请及搁置资产冻结强制令、所有权禁制令及强制令及容许查察令;就“不便审理的法院”原则作出控告及抗辩、反诉禁令及与司法管辖权相关的质疑。
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的多家上市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董事就争讼事宜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包括监管性(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调查及诉讼、廉政公署调查、合资、收购合并、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争议、「常规」可换股票据及多层的可换股票据项下的违责、集团内部与第三方的股份质押/资产质押、担保及弥偿、破产清盘及重组、知识产权争议。
为公司客户、高资产净值个人客户及独立经纪商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涉及推广及出售结构性衍生工具及保险相连投资产品/平台及信托争议。
为客户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国际及跨境(中国/香港)的入口/出口及贸易争议、为追讨被扣押货物所作的诉讼,以及为税项/关税相关的刑事检控作出抗辩。
强制执行香港及海外的判决及仲裁裁决。
为香港的一名超高资产净值人士及其于香港、英国的多家特定目的投资机构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及协调于新加坡、英属处女群岛及英国进行多项申索及外国法律程序,该案件有关合计总值逾12亿美元的申索及交相申索,包括有关反诉禁令的多项附带非正审诉讼、将基于质疑「不便审理法院」原则而针对多项新加坡财产登录的知会备忘予以解除,并且就根据《新加坡公司法》(Singaporean Companies Act)第216A条展开双重衍生诉讼一事申请许可但申请受到争议。
为作为信用证、钓鱼式攻击、投资计划、尼日利亚419诈骗案(Nigerian letter/419)及电邮黑客/款项转移欺诈(及类似主题的不同案件)受害人的多家(国际及本地)公司及个别人士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协助他们取得资产冻结强制令、香港法例第8章《证据条例》第21条项下的银行披露令、根据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9号命令第(1)条规则因欠缺行动而作出且属于宣布性质的判决。
为回购贷款方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对于由作为卖方的借款方提供作为抵押品的香港上市发行商的股份予以没收,价值超过4200万美元,为交相申索作出抗辩,以欺骗、欺诈性陈述、不合情理及违约为理由使回购贷款的抵押协议失效及/或予以废除。
基金管理平台的小股东/董事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168A条及第168BC条等同时提出有关不公平损害申索及法定衍生法律程序,该案件有关将科威特社会保障公共机构(Kuwaiti Public Institution for Social Security (KPIFSS))所作的1亿美元投资及其他的公司机会不当地转移至一个影子基金管理平台之后所引起的违反受信责任及董事责任。
为创办股东/董事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一宗与United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UTX)同时进行的诉讼,该案件有关母公司Gulf Security Technology Co Ltd以10亿美元出售其附属公司Chubb Fire & Safety Co Ltd给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United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UTX)之后对于母公司Gulf Security Technology Co Ltd的管理控制权,当中涉嫌违反多项合约陈述及保证。
为香港主板上市的一家成衣零售商提供意见,处理它对于多方当事人就财产损坏及业务中断提出的申索进行抗辩,申索因迪拜DIRC的大型仓库火警而引起,申索总金额大约2400万迪拉姆。
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因私人银行不当销售累计认购股票期权(accumulator)/累计认沽股票期权(decumulator )及其他结构性衍生工具产品而引起于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
调查及为高资产净值的家族提供意见,其后担任其于香港的私人银行特定目的投资机构的代表律师,处理其控告Barclays Wealth Management Ltd (“Barclays Wealth”)的香港法律程序,案件涉及因 Barclays Wealth的前任私人银行家Jagdish Kale作出复杂、成熟及广泛的欺诈而引起大约总值460万美元的损失。
为一名高资产净值人士的私人银行特定目的投资机构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控告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渣打银行」)疏忽地推广Madoff相连的联接基金而引起合共大约220万美元的投资损失。
为一家教育软件开发商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其前任雇员挪用原始码并作商业使用,包括取得所有权禁制令以限制进一步利用/使用,及取得容许查察令以扣押遭挪用的原始码、衍生软件及相关材料。
委托进行及监督向香港客户证人录取证供,该等客户证人被迫根据《1970年于海外就民事事宜或商事事宜录取证供的条约》(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1970))提供有关外国商事/民事法律程序的文件及书面供词证供。
为中级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为他们在投资者/股东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提起的仲裁程序作出抗辩,当中涉嫌违反合约陈述、保证及随之伴随对于小股东的损害。
为一家于香港上市的品牌服饰制造商/零售商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及其后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控告香港最多产的业主之一,该案件有关多项违反事项及涉嫌违反其旗舰店的租约所设租赁权及据称没收其旗舰店的租约所设租赁权,剩余价值超过5.8亿港元。
为香港一家母公司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其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该案件有关多项涉嫌违约事宜及该公司的收购,该公司曾收购其附属公司于中国的电池、电子及保安设备制造厂但收购夭折,价值超过6500万美元。
为多家私人银行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证监会的调查,该等调查因涉嫌不当出售累计认购股票期权(accumulator)/累计认沽股票期权(decumulator )及其他结构性衍生工具产品的投诉而引起。
于一宗大中华区广告牌的广告交易已付的1.1亿港元保证金据称消失之后,为China Railway Logistics Limited(股份代号:8089)担任影子法律顾问。
为必美宜集团有限公司(PME Group Ltd)(股份代号:379)(“PME”)及其多名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研讯、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进行的证监会调查及法律程序,该案件有关就PME收购直真科技有限公司(于创业板上市的另一实体)一事向联交所提交误导性资料。
为个别人士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为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作出抗辩。
就向香港客户证人录取证供的事宜提供意见及作出处理,该等客户证人被迫根据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就外国刑事事宜提供文件及书面供词证供。
向香港9个钻石批发商提供意见,处理深圳海关局拘捕其32名雇员及扣押走私的未经加工钻石及经切割钻石,价值逾4000万美元;处理他们于深圳刑事法律程序中所作出抗辩,经由中国/印度的外交、政治及商业渠道使23名被扣留者最终获得释放。
担任多个时装品牌的代表律师,处理强制执行版权及商标,包括发出「终止及停止令」信函、申请禁制令以限制持续侵权,以及于香港高等法院提起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为香港上市的品牌服饰制造商/零售商提供意见及提供协助,以处理在9个欧盟及比荷卢经济联盟司法管辖区内对于存在竞争的商标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无力偿债的清盘呈请/法律程序、依据按揭/押记/抵押协议委任破产管理人、委任清盘人、申请使不公平的优惠款项、定价偏低的关连人士交易及欺诈性转易无效及扣除不公平的优惠款项、定价偏低的关连人士交易及欺诈性转易。
为多家香港公司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受到质疑及没有受到质疑的资本缩减、债务偿还安排及法院批准的其他重组程序。
为客户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于香港登录外国判决,并根据纽约公约制度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 章)第73号命令及通过普通法的强制执行程序于香港登录外国仲裁裁决。
为多名客户提供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处理扣押船舶及飞机作为申索及判决的保证;取得第三债务人的命令、押记令、管有及出售命令,以及委任接管人。
荣誉与认可
- 于2012年至2018年获《亚太区法律五百强》(Legal 500 Asia Pacific)列为「值得推荐的香港监管争议解决律师」。
- 于2019 年获《亚太区法律五百强》(Legal 500 Asia Pacific)列为「值得推荐的香港监管争议解决律师」,并称赞他「理解复杂的事实及法律论点方面的能力出众,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率且务实的解决方法。」
资质
教育
教育
- 香港中文大学, 2000, 法学专业证书
- 吉尔佛德法律学院, 1998, 法律执业课程
- 英国南安普顿大学, 1997, 法学硕士, 海事及国际贸易法
- 英国南安普顿大学, 1996, 法学士(荣誉)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 香港
- 英格兰和威尔士
专业会员
专业会员
- 香港律师会会员
-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