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家聪律师自2001年起成为齐伯礼律师行的合伙人。莫律师于1991年在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取得法学士学位。他于1992年加入香港齐伯礼律师行,并分别于1994年及1995年于香港与英格兰及威尔斯取得律师资格。他的主要执业范畴包括并购及股权资本市场交易。他于1997年至2000年期间在荷兰银行投资银行部担任银行家,负责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及菲律宾的股权资本市场及并购交易。莫律师能操流利的中文(普通话及广东话)及英文。
经验
代表性案件
代表性案件
为香港上市粤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0)(“粤海投资”)之集团和股权重整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粤海投资通过将总价为港币5.43亿的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4)的股份进行实物分派,并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签发的两份豁免函,使其同意并认定该项目不会触发《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下的强制要约。粤海投资与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控股。
为香港上市汉思能源有限公司收购汇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香港城市巴士的控股公司,是香港两个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的运营商)提供法律服务,该交易涉及私募股权基金Templewater Bravo Holdings Limited和Ascendal Bravo Limited(隶属于在英国和南美经营区域公共汽车服务的集团)的交易,总价约为6.27亿美元(附有强制期权)。城巴在香港拥有超过1,700辆公共汽车,覆盖200多条特许经营公共汽车线路,拥有5,000多名员工,是香港最大的私营部门雇主之一。本行成功说服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科和上市委员会,使其认定该交易属于极端交易类别(Extreme Transaction),即不构成借壳上市(backdoor listing)——这实为一个罕见的成就!
担任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处理分拆其子公司河南金源氢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并协助河南金源氢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于香港联交所主板的首次公开发售。本IPO获中国《商法》评为“2023年股权资本市场年度杰出交易——H股上市”。
经验
为香港上市粤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0)(“粤海投资”)之集团和股权重整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粤海投资通过将总价为港币5.43亿的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4)的股份进行实物分派,并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签发的两份豁免函,使其同意并认定该项目不会触发《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下的强制要约。粤海投资与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控股。
为香港上市汉思能源有限公司收购汇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香港城市巴士的控股公司,是香港两个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的运营商)提供法律服务,该交易涉及私募股权基金Templewater Bravo Holdings Limited和Ascendal Bravo Limited(隶属于在英国和南美经营区域公共汽车服务的集团)的交易,总价约为6.27亿美元(附有强制期权)。城巴在香港拥有超过1,700辆公共汽车,覆盖200多条特许经营公共汽车线路,拥有5,000多名员工,是香港最大的私营部门雇主之一。本行成功说服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科和上市委员会,使其认定该交易属于极端交易类别(Extreme Transaction),即不构成借壳上市(backdoor listing)——这实为一个罕见的成就!
担任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处理分拆其子公司河南金源氢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并协助河南金源氢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于香港联交所主板的首次公开发售。本IPO获中国《商法》评为“2023年股权资本市场年度杰出交易——H股上市”。
代表一家香港上市的长期客户处理香港联交所对其的监管调查/退市程序以及香港证监会同时进行的调查。
代表一家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独立委员会处理联交所的调查,并成功与联交所达成和解协议
为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其向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及转让在港交所上市公司粤海制革有限公司中持有的控股股权,并在收购守则项下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发强制性全面收购义务豁免。粤海控股亦豁免给予粤海制革约1.6亿港元的股东贷款;粤海制革的价值约为5.65亿港元
代表香港联交所上市汉思能源有限公司(554)(其联同Investec Bank plc – Templewater和Ascendal Group Limited) 以总金额三十二亿元向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新创建集团(659)收购香港新巴、城巴巴士业务
为山东重工集团(A+H上市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处理其收购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港交所上市公司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这项工作非常复杂,当中须要在收购守则项下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豁免以及中国中证监的豁免,免除全面收购义务以及在中国取得反垄断批准的责任。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的价值约为400亿港元
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38)处理其130亿元人民币(约合20亿美元)的新A股发行
向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08)就其子公司中国重汽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70亿元人民币(约10.8亿美元)新股配售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民银资本有限公司(作为IPO的发起人和全球协调人)就Newborn Town Inc.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Newborn Town Inc.是以AI技术为支撑的移动应用开发商和移动广告平台服务提供商。此次公开发售部分获超额认购1,441倍,成为香港2019年被超额认购最多的IPO项目。
担任金马能源的香港法律顾问,处理该公司以香港公开发售及全球发售方式以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为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粤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收购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总值4.32亿美元的控股权益,并协助其获得豁免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项下强制的要约责任。本案的难处在于监管机构要求豁免涉及两家上市公司连同两组不同的独立股东及冲突权益的一般要约责任。
为香港上市的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进行总值3.1亿美元的私有化与申请匹克体育退市计划及取得总值3.21亿美元的贷款融资事宜。
定期为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协助其进行两项合共1.24亿美元的公开发售及股份配售、协助进行一项股本减持计划以及协助周大福企业(新世界集团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母公司)以股份形式认购新时代的控股权益连同《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项下强制要约责任的一项清洗豁免。
协助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电光谷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电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园区项目、发行代价股份、进一步发行新股份(构成控股权益)予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须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授出其一般要约责任的清洗豁免方告完成)、向第三方额外配售总值32亿港元的新股份,以及出售总值6.54亿港元的两项物业项目予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该等出售事项构成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项下的特殊交易
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粤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以协助其以37亿港元收购兴六高速公路(连接广东省、广西省至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全长逾152公里)、六座供水厂、一座污水处理厂以及五家供水系统建设公司(位于中国广西省及江苏省)
为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联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以1.6亿港元收购意大利服装品牌“C.P.Company”
为香港上市的民生国际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以介绍形式进行分拆事项并申请民生珠宝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独立上市
为香港上市的惠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提交停牌及复牌建议,并为惠生及其控股股东提供有关惠生建议收购要约的法律意见
为香港上市的联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其转移大中华区的Jack Wolfskin品牌业务,给予德国的Jack Wolfskin Ausrüstung für Draussen GmbH & Co. KgaA (一家德国户外服装及设备生产商,幷为黑石集团的投资组合公司),其涉及一个3年业务管理及业务分成安排(Earn-Out Structure)。
为香港上市的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认购Makepolo Inc.总值2,250万美元的 7,058,824股可赎回B系列优先可转换股份。 Makepolo Inc.于2006年在中国成立,为中国规模最大的企业对企业采购搜索及数据平台之一
为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粤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一家在中国从事水测试、安装供水设施及供水公司的70%股权
为润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发行总值2.84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担保抵押可交换票据。润峰的所有人为万洲国际(前身为双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共同创办人及股东,而万洲国际于2013年收购位于美国的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并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猪肉公司
为香港上市的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东省政府控制的四家上市公司之一)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透过国际招标以8.63亿美元将其全部啤酒厂资产出售予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是华润集团与南非米勒的合营公司
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的经扩大股本的9.9%(行使期权增至13%)股本的项目(总投资额为3.035亿美元)中担任在香港上市的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腾讯是中国综合互联网服务的主要供应商。
为汇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以镍为主的多元化金属矿山及矿石加工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可交换债券予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汇力资源的代表律师以协助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最终首次公开发行。此为第一批根据当时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上市的矿业矿物公司之一。
为香港上市的伟易达集团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设立雇员购股信托(包括组织《美国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的部分)
担任中银国际杠杆及结构融资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以协助其处理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前股权及衍生投资(就一笔贷款融资作出)事宜
为香港上市的金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进行收购两处总值35.4亿港元的煤矿的重大建议项目
担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代表律师,以协助其发行担保可交换票据予 Olympus Capital,并协助进行重组及最终上市,成为2009年上半年世界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发售
为法国巴黎银行及协助志高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中国第四大空调产品制造商)于香港上市的包销商提供法律意见,并其后担任志高控股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以协助配售认股权证
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申请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前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的一般要约,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先例。潍柴动力亦申请A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两家证券交易所之一)上市
担任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的代表律师,以协助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为香港上市的联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由汪氏家族控制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在泰国进行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ua Thai Manufacturing Co Ltd的一般要约
为粤海制革有限公司(广东省政府旗下广东集团的成员)提供以债务偿还安排方式进行建议私有化的法律意见
为晶门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一家流动电话显示器集成电路晶片的领先设计商及制造商)提供有关首次公开发售的法律意见
为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发行认股权证、从DBS Private Equity借取夹层融资及进行发行人的最终首次公开发售
为香港上市的Hong Kong Resort Group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其进行分拆及协助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为香港上市的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政府旗下广东集团的成员)提供有关供股的法律意见
担任香港上市的丽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以协助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其后担任软库集团的代表律师以协助进行此上市发行人的私有化
为查氏家族提供名力集团在香港联交所私有化的法律意见
为花旗集团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及中国的领先珠宝连锁零售商)的股份上市及发售股份
荣誉与认可
- 获汤森路透认可为杰出律师,2023
资质
教育
教育
- 伦敦大学国王学院, 1991, 法学学士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 香港
- 英格兰和威尔士
专业会员
专业会员
- 香港律师会会员
- 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会会员
新闻
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