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慧文律师自1999年起成为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沈律师于1993年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并于199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取得律师资格。沈律师也拥有香港法律行政人员的资格。她在1991年加入齐伯礼律师行任职见习律师。在开始见习期之前,她在香港最高法院为专责公司事务的法官工作长达10年,期间她就公司法庭席前提起破产事务、清盘事务以及各类与公司法有关的事务积累了丰富经验。由于沈律师在司法部门工作多年,她对法庭规则及程序非常熟悉。
经验
代表性案件
代表性案件
代表某中国国有矿业企业的一家子公司向持有西澳大利亚矿业资源的合资公司的另一股东及其最终所有者索赔,要求其偿还超过6亿美元的大额贷款。
为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领先全球投资集团就一项因发行人违约而导致的债务(涉及金额超过2.3亿美元及利息)的重大资产回购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就对于香港地政总署署长拒绝处理该公司以4,920万美元购买新界一大片土地的原址换地申请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某中国国有矿业企业的一家子公司向持有西澳大利亚矿业资源的合资公司的另一股东及其最终所有者索赔,要求其偿还超过6亿美元的大额贷款。
为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领先全球投资集团就一项因发行人违约而导致的债务(涉及金额超过2.3亿美元及利息)的重大资产回购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就对于香港地政总署署长拒绝处理该公司以4,920万美元购买新界一大片土地的原址换地申请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为裕承科金有限公司(“裕承科金”)(股票代码:279)就以配售股份方式以促进其股票在停牌21个月后,于2021年11月成功在香港联交所复牌以及其他监管、雇佣和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在少数股东于百慕达作出极具争议性的呈请中,代表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进行辩护
担任一家于台湾证交所上市的公司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就购买汇票事宜的违约、责任及疏忽所作的申索,所涉金额为1,000万美元
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由其高级雇员组织并操纵的集体请辞事件
担任一家于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兼董事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一系列具争讼性的股东争议,当中涉及收购少数股东权益以及相关的企业合规事宜
根据主要保险人的指示,为某医生就被指控的专业医疗过失提出的索赔进行辩护
担任专业保险经纪协会(PIBA)的法律顾问,就政府改革撰写了非常复杂的意见书以促进保险监管框架的改革,最终设立了新的保险监管机构“独立保险业监督会”提供法律服务。该协会是当时根据《保险公司条例》成立的三个自律组织之一
定期就与《保险公司(修订)条例》有关的事项向PIBA提供法律意见,并在各个方面协助PIBA进行专业化工作,包括制定措施、编写合规手册和指南,以指导PIBA及其成员/注册人完成新的监管框架建设过渡期内的相关工作安排
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由其少数股东提起的双重法定衍生诉讼
就某美国银行及其公司客户处理银行因网络犯罪电子邮件欺诈事件而被转移到香港银行账户的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名跨国集团高级雇员,为针对其涉嫌使用虚假文书和涉及集团内部职责而提出的检控进行辩护
代表香港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银行机构对某高级雇员针对其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歧视申诉,以及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引起的申诉进行抗辩
担任一家著名珠宝公司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因业务转让而引起的多项雇佣事宜
向在香港经营、总部位于台湾的银行就《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各种合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及相关建议,并协助回应金融管理专员的问询
就政府账目委员会向香港旅游发展局提出的立法会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为某知名房地产代理商就在两家大型开发商之间因在香港建造酒店所引发的争议提供法律服务,该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担任一家经营酒店及餐厅的上市公司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在重建酒店的过程中与一批租客发生的争议,并成功为客户撤销一项由英国法庭颁布的禁制令
代表某印度国有银行香港分行就一家贸易公司的未偿债务(涉及跨境跟单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文件)提出索赔呈请,并协助该银行达成和解
定期就银行相关的及合规性问题向不同印度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提供法律建议
为全球时尚品牌就各种不同的问题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包括商业、就业、数据隐私、代理和财产相关事宜
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涉及1.28亿港元的贷款协议争议
代表一家印度尼西亚国有石油公司在香港被强制执行金额高达2.7亿美元的仲裁裁决一案进行辩护,并代表其子公司就一系列具争讼性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抗辩
担任一家上市集团旗下的证券交易公司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企业重组及债务重组事宜,最终成功为客户取得法庭判令以永久搁置法院颁布的强制清盘令
担任不同客户的代表律师,协助其处理具有争讼性或非争讼性的家事事宜,并为此提供法律意见,当中包括离婚、抚养权争议以及附属济助申请等事宜
向银行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调查提供法律服务并代理相关事务
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和《银行业条例》就广泛的无争议的监管和合规问题提供咨询
定期为中国最大的国有银行之一的金融服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启动法院程序以追讨违约客户的证券保证金账户中的数千万港币,以及采取其他执法措施
为一家国际银行公司的跨境索赔提供法律服务,以收回各种信用额度和交叉担保下的欠款
代表某全球国有银行公司的一家纽约分支机构,对一家香港贸易公司以及可能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的其他公司和个人提出索赔,以偿还与钻石供应有关的债务
代表国有企业的证券部门追讨涉及对离岸公司和个人担保人的法院诉讼的重大债务,以及包括任命接管人和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在内的执法行动
代理中国大陆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该案涉及与土地使用人有关的虚假陈述和违反保证的索赔
荣誉与认可
- Ranked in Chambers Global for China Dispute Resolution: Litigation (International Firms), 2017-2025
- Ranked in 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for China Dispute Resolution: Litigation (International Firms), 2020-2025
- Awarded In-House Community Commended External Counsel of the Year, 2019
资质
教育
教育
- 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部, 2005, 通过特许成员评估
- 香港大学, 1991, 法学专业证书
- 伦敦大学, 1990, 法学学士
- 香港理工大学, 1986, 法律行政課程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 香港
- 英格兰和威尔士
法院执业资格
法院执业资格
- 最高法院-香港
- 最高法院-英格兰及威尔士(英国)
专业会员
专业会员
- 香港律师会会员
-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学会会员
- 香港律师会认可调解员
- 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CIArb)
- 香港印度专业人士论坛成员
- 香港印度商会会员
- 专业保险经纪人协会法律顾问
- 圣若瑟小学家长教师会法律顾问
- 圣若瑟小学独立校董
- 玛利曼小学和玛利曼中学家长教师会法律顾问
- 玛利曼中小学法团校董会法律顾问
- 2008年起担任香港大学法律师友计划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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