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君先生2004年成为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是该行的一位资深合伙人及商业及运输诉讼部负责人。他是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他也是香港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
李律师在国际贸易、商事、运输、航运、跨境投资、股东协议、债券发行等领域的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方面项目拥有广泛经验。他的客户包括国际著名的企业及机构。
经验
代表性案件
代表性案件
在国际商事、海事、商品买卖、国际投资、股东争议等方面被多个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聘为仲裁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院等)
代表客户处理大量国际航运、贸易、投资、债券、融资、股权投资等方面争议跨境仲裁及法律诉讼
代表客户参与重大商业、航运、投资的谈判及草拟工作
概览
在国际商事、海事、商品买卖、国际投资、股东争议等方面被多个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聘为仲裁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院等)
代表客户处理大量国际航运、贸易、投资、债券、融资、股权投资等方面争议跨境仲裁及法律诉讼
代表客户参与重大商业、航运、投资的谈判及草拟工作
商事、能源、运输、航运交易、合同 商务谈判及咨询
审阅、起草、谈判长期液化天然气船舶的期租合同及合资合同
审阅长期的石油供应合同,并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审阅长期的燃气供应合同,并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就多份商业合同、商品租船合同及和相关交易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仲裁与诉讼
在英国上诉法院在DHL Project & Chartering Ltd v. Gemini Ocean Shipping Co Ltd ( [2022] EWCA Civ 1555),一案中成功代表DHL,英国上诉法院维持高等法院Jacobs法官的判决,对仲裁条款可分性原则以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七条的范围进行确认
代表客户在香港程序中处理由STAR CENTURION轮与ANTEA轮的碰撞所产生的法律程序,其包括上诉庭出具的与《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诠释相关的判决([2022] HKCA 1089)
代表Pinpoint Multi-Strategy Master Fund在Pinpoint Multi-Strategy Master Fund v Gangtai Group Co., Ltd and Others [2021] HKCFI 1011一案中,撤销Chabra禁令
代表 Skyhigh Investment Limited就对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6500 万美元投资,为支持在香港的仲裁程序在香港法院成功获得针对创始股东发出的全球范围临时资产冻结令,金额达105,726,000美元。Skyhigh Investment Limited是新天域资本全资拥有的实体,而新天域资是全球最大型聚焦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参见 Skyhigh Investment Limited v. Yu Jun and Others [2020] HKCFI 913。
Chu Kong 诉 Lau Wing Yan [2019年] 香港法律汇报与摘录第1册第58号;[2018年] 香港上诉法庭第1010号(成功上诉:中止法院程序以助仲裁程序的进行), 代表永宁航运贸易有限公司成功在一个多重衍生诉讼案件上诉中推翻一审法官的判决,朱江代表星瑞环球有限公司除刘永人外的其它股东、全锦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兴巨有限公司股东 诉 刘永人、Giant Shine Limited、黄咏怡、永宁航运贸易有限公司、星瑞环球有限公司、全锦投资有限公司、兴巨有限公司
Giorgio Armani SpA 诉 Elan Clothes Co Ltd [2019年] 香港法律汇报与摘录第2册第313号;[2019年] 香港原诉法庭第530号(为协助仲裁程序而作出的禁诉令申请)
代表美国品牌公司对于国内分销商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的紧急仲裁申请进行抗辩,并成功驳回申请人的所有诉求
在多个国际商事、贸易、商品等仲裁及诉讼案件中作为律师代表客户
在多个商事、股东纠纷、酒店管理、借贷合同案件、跨境收购作为仲裁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指定仲裁员及非机构仲裁案件)
在多个法律区域处理分销合同、债券纠纷诉讼及国际仲裁,有些案件的标的超过一亿欧元
就商业欺诈、白领犯罪、代位求偿、禁止令、禁止诉讼令等提供法律意见
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香港、外国法院或仲裁裁决等事项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就建筑及建筑管理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就信用证及银行贷款纠纷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或代表诉讼
就公司投资及股东纠纷,股东董事权益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就国际能源领域纠纷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英国、中国内地及新加坡)提供仲裁的法律意见及处理仲裁程序。
在香港临时仲裁中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与贷款协议相关的争议
代表一家中国银行就索赔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信用证纠纷成功取得简易判决
代表某跨国银行就涉及1.7亿美元的高额贸易融资争议与另一家银行进行诉讼
代表一家中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的临时仲裁中,就一项在中国零售服装及其他配饰的协议对一家意大利供应商/时装公司提出的索赔进行抗辩并进行反诉。
代表国有贸易公司的子公司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成功驳回由买家提出的关于根据香港法管辖的买卖合同所供应的钢坯的质量问题的索赔
代表国有贸易公司的子公司处理基于中国法管辖的买卖合同所提出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
就商业合同、商品租船合同及相关交易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就多份合资、船舶融资、租船、航空、船舶买卖及建造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海事、运输法律咨询、诉讼、仲裁及争议解决
在远洋胜利号案件中(MV Ocean Victory) , 担任被告人的法律代表,处理有关不安全港口及安全港口保证的争论点(标的事宜价值为1.9亿美元)。被告人在上诉法庭得知,判决书推翻原讼法庭的判决,于2015年1月初宣判。原告船东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2017年5月10日,英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答辩成功
在MV “Bulk Jupiter”案件中做为承租人的法律代表,处理该船于2015年1月2日或前后在南中国海失踪的事项。此纠纷涉及内容有关铝土矿货物的指称液化风险。该这案件为首宗有关载运铝土矿货物的船舶沉没案件
代表沙钢南亚(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成功撤销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伦敦仲裁裁决。参见Shagang South-Asia (Hong Kong) Trading Co. Ltd 诉 Daewoo Logistics [2015] EWHC 194 (Comm)。该判决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其使香港获得“尤其有赖其监督法院,乃以中立闻名且值得推崇的仲裁地点”之美誉。
在包括MV Nasco Diamond 及其他运载镍矿的沉船案件中做为承租人的法律代表,处理抗辩(每个案件涉案金额都超过6,000万美元)
在Sanchi与CF Crystal 碰撞 案件中代表CF Crystal方,碰撞后Sanchi着火并沉没, 索赔涉及的金额超过1亿美金
The ORIENTAL DRAGON [2014年] 香港法律汇报与摘录第1册第649号 (船舶管理人扣船的权利)
新海石油有限公司 诉 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中远石油有限公司 (未经汇报,高院民事诉讼2015年第381号,2016年3月18日) (原讼法庭) (未经汇报,民事上诉2016年第156号,2016年12月29日) (上诉法庭) (香港第一个有关OW清盘的上诉庭判决)
W 诉 P (未经登载,2016年1月19日,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15年第55号)成功推翻根据“仲裁条例”第81条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T v A and V [2018年] 香港法律汇报与摘录第3册第730号 - (对仲裁庭管辖权挑战的上诉以及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相关文件应被解释为代位还是转让)
X Chartering 诉 Y (未经登载,2014年3月3日,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13年第20号)(成功阻止对方尝试在香港拒绝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
起草航次租船 / 包运合同、期租合同、船舶管理合同、光船租赁合同、造船合同及船舶买卖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
在国际海事、海工、租约运输争议案件担任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
处理有关租约,船舶建造、船舶管理,船舶融资,船舶买卖,船舶救助,船舶碰撞、物流合同争议
处理海工、钻进平台租约争议及法律诉讼
代表船东、承租人、保赔协会、保险商及货主在香港及英国开展诉讼并提供法律意见
就跨境船舶清盘事宜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在香港根据香港海事仲裁协会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担任由仲裁方提名的边裁审理与租船合同相关的争议
在香港临时仲裁中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与租船合同相关的争议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中担任由仲裁方提名的边裁及首席仲裁员审理有关投资与航次租船合同相关的争议
代表船公司和保赔协会在根据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进行的大量仲裁程序中处理与海事相关的纠纷
荣誉与认可
- 航运诉讼第一等,钱伯斯亚太/大中华区,2017-2025
- 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仲裁第四等,钱伯斯亚太/大中华区,2017-2025
- 亚太法律500强2025 – 领军律师。
- 亚太法律500强评价李连君律师“对国际贸易、商业交易和资产融资事务有着深刻的见解”。
资质
教育
教育
- 香港大学, 2000, 法学专业证书
- 英国曼彻斯特城市大学, 1999, 法学专业证书,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 斯德哥尔摩大学, 1993, 比较法学硕士
- 世界海事大学, 1990, 海运管理理学硕士
- 大连海事大学, 1989, 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毕业证书
- 大连海事大学, 1984, 理学士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执业资格与专业资质
- 香港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中国粤港澳大湾区
法院执业资格
法院执业资格
- 最高法院-香港
- 最高法院-英格兰及威尔士(英国)
专业会员
专业会员
仲裁机构仲裁员及资格认可
-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
- 香港律师会名册仲裁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册仲裁员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员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
-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 香港仲裁师协会会员
-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名册仲裁员
-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
-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院士仲裁员
社会组织及机构兼职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亚太支持会员联络委员会
- 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
- 中华全国律师总会海商法专业委员会
- 香港海运港口局政府委任成员(2016-2022)
- 香港律师会物流及海运委员会
- 香港船东会中国委员会委员
-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正式成员兼中国委员会主席
-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员代表委员会委员
- 香港船东会执行会员
- 香港航商总会创始会员、董事及荣誉法律顾问
学术兼职
- 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
- 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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