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分为6章共66条,包括总则、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监管、法律责任、附则。新办法是基于2014办法,旨在完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
与2014办法对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 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1 更多适用主体
2014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法人1 从事的境外投资行为。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全部国内组织和某些境外组织,具体如下:
- 境内企业2。换言之,像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非法人企业,也包含在了新办法中;
- 境内非企业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
- 境内自然人3 控制的境外、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
1.2 更多适用投资活动
2014办法适用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此表述较为模糊且有限。新办法通过非穷尽罗列以下八中形式的投资活动,意图扩大境外投资活动的适用范围,明晰境外投资活动定义,帮助境内投资主体更好地判其拟在境外从事的活动是否为投资活动:
-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3 更多发改委参与程序
2014办法仅区分两种境外投资相关的发改委程序,分别为核准或备案。而根据新办法,基于不同境外投资项目的性质,境内投资主体将可能遵循三类发改委程序,分别为核准、备案、或报告。根据新办法:
- 核准:核准程序仅适用于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4、或行业5 的境外投资项目(“敏感类项目”);
- 备案:所有境内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无论中方投资额多少,都应适用备案程序;
- 报告:针对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若中方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则该投资主体应向发改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表。
2. 监管方法进一步提升
2.1 信息报告确认函要求取消
2014办法要求,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取得发改委出具的信息报告确认函。因此,境内投资主体在签署意向书或提交竞标文件前需考虑预留相当一段时间以获取该等确认函,此要求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收购项目时间表的可行性以及境外投标项目的竞争性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在新办法中,上述信息报告确认函的要求已被取消,此举将会给境外投资的时间安排带来更多确定性。另外,还将大幅度减少境内投资主体的时间成本,可以使其在境外投资活动,特别是境外竞标项目的初始阶段做好充分准备。
2.2 履行相关手续的最后期限放宽
2014办法要求,投资主体实施需发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该等要求可能给境外投资活动造成重大不确定性。
新办法项下,境内投资主体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最后期限放宽至了“项目实施前”。目前主流观点认为,“项目实施前”是指“项目交割前”,而非2014办法规定的“交易文件生效前”。新办法的该等修改与国际市场惯例一致。在准备相关交易文件时,建议将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以充分保护境内投资主体的利益。
2.3 相关手续程序简化
之前,若根据2014办法,一家地方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应提交发改委审批,那么整个申请过程将会很漫长。首先,该地方企业须向发改委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发改委”)提交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文件,由省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发改委。最终,发改委将审核该等纸质申请文件,作出是否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决定。
根据新办法,发改委将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境内投资主体将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提交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以及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表。此外,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将通过网络系统审核申请文件,与投资主体沟通,以及监控境外投资项目的进程。可以说,网络系统保证了新办法项下各个流程和手续的高效进行。
2.4 持续监管加强
在新办法项下,发改委的监管不再局限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前的监管,而是延伸到了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除了履行相关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境内投资主体还有义务就境外投资项目过程中的所有重大事项向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报告。例如,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资产损失的,投资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发改委和省发改委也有权要求投资主体提交项目相关的任何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另外,境内投资主体还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同时,发改委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新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惩罚措施。有关信息还将??入其他政府部门管理的信息公布平台,以会同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根据中国法律,法人是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国的法人可以分为两类,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中国最常见的一类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例如公司。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中国的企业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新办法。
- 根据新办法,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 根据新办法,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