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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中国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反腐制度变革,其中包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设立新的反腐机构。随着反腐倡廉在中国的持续升温,在中国营运的跨国公司应依照更新后的法律法规重新评估其在华商业模式,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了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对跨国公司在中国营运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反腐问题及其深远影响。

  • 对商业贿赂条款的解析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条款做出了一系列修订,本文主要就修订后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目的、重新定义后的受贿主体、经营者责任、处罚力度以及行政机关调查权力展开讨论。
  • 设立新的反腐机构
    本文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新成立的国家检察委员会,以及合并后组成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反腐的影响。
  • 跨国公司在华运营的影响
    距旧法修订和新机构成立已过半年有余,反腐高压下执法机关有何最新动向,跨国公司应如何应对。

作者: 陈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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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这是一部主要用于规范中国个人和实体商业贿赂的立法。 经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一些重大改变,但我们的讨论局限于法条中有关反腐败的且可能对在中国经营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三项修订。

A.    扩大 “商业贿赂”定义


增设商业贿赂目的

虽然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将商业贿赂限制解释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引号为加注),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现在将其扩充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引号为加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在2017年11月9日的一次采访中解释说,“竞争优势”是指“通过提供财产或其他方式在商业活动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以诱使贿赂接受者犯下违反接受者公务或商业道德完整性的行为”。

这有效地扩大了可能导致行为构成贿赂的情况。 例如,为了减少个人的纳税义务而向税务局官员行贿的行为,之前可能不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范围,但由于该行为肯定会使提供贿赂的一方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可能违反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