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分为六章,共四十二条,包括了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建立了如下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和促进措施:
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投资准入阶段,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投资,对在负面清单(即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被给予不低于中国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目前执行的负面清单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公布并于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例如,2018负面清单中,外商被禁止投资社会调查、义务教育机构、新闻机构、电影制作公司等行业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例如,2018负面清单中,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国内水上运输公司、出版物印刷等行业领域,需中方控股)。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外商投资法重申了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6号通知”)项下关于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要求。6号通知对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以及程序等提出了详细要求,但是外商投资法项下仅有一条相关条款,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进行安全审查,并且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6号通知项下就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是否会被将来制定发布的外商投资法的配套实施规范代替,目前尚未明确。
外商投资促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平等适用强制性标准,并且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平等对待。
外商投资法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出其在中国境内的利润、资本收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
礼德观察
外商投资法对将来中国的外商投资交易将带来巨大的变化,并且它的颁布预示了中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长期改革的开始。然而,与现行的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仅规定了原则性且模糊的条款,还有很多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备案/报告的具体程序)还留待有关机关制定公布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配套法规加以明确。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相关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发展。
尽管很多外商投资法实施细节尚待在稍后出台的配套法规中进一步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随着外资三法的废止,其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将一并被《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中的一般性规定所替代。例如,中外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将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有鉴于此,现有的中外合资公司应考虑在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后尽快修订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组织文件(例如,就中外合资公司,需调整其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以明确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以使其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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