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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及中美贸易争议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多香港上市公司面对各种不明朗业务状况及前所未有的财政困难。该等公司能否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1)条(或内容相同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6(1)条)的规定,具备足够的业务运作及资产以继续维持其上市地位,乃日益备受关注及为至关重要的议题。香港上诉法庭近期在中国趋势控股有限公司 诉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民事上诉案件2020年第652号)(China Trends Holdings Ltd v.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CACV 652/2020))中所作的判决再次证明,上市公司若要透过司法复核挑战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决定,则将会是一场硬仗。

《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须有足够业务运作及资产的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1)条(或内容相同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6(1)条)(统称为“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1

上诉法庭近期在中国趋势控股有限公司 诉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民事上诉案件2020年第652号)(China Trends Holdings Ltd v.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CACV 652/2020))(“中国趋势”)中所作的判决,与三元集团有限公司  诉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分别为终院民事杂项案件2009年第52号及民事上诉案件2008年第191号)(Sanyuan Group Ltd v.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FAMV 52/2009;CACV 191/2008)(“三元集团”)一案的判决一致,两者均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应用提供了有用的阐释。在中国趋势一案中:

1.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中国趋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趋势控股”)连续五年录得净亏损,营运现金流大部分呈负数,且业务营运水平持续低迷,联交所因此将其停牌。中国趋势控股要求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及创业板上市(复核)委员会就停牌决定进行复核,但相关委员会均维持其停牌决定。

2. 中国趋势控股随后以停牌决定不理性(irrationality)及“韦恩斯伯里式”不合理性(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为由,向香港法院提出司法复核。中国趋势控股辩称,创业板上市(复核)委员会未有考虑到包括公司具有偿债能力、其营运水平及具备足够资产等因素。此外,中国趋势控股指称该委员会在作出停牌决定时并没有提供充分理由。

3. 与三元集团一案(该案为首宗由上诉法庭审理有关联交所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作出的决定的案件)结果相似,中国趋势控股提出的申请分别被原讼法庭(见英文判决)及上诉法庭(见英文判决)驳回。

三元集团一案中,上诉法庭以上市上诉委员会对复牌建议是否充分作出了质量性决定,及没有理据质疑该决定为由,推翻了原讼法庭的原判(见英文判决),维持除牌决定(见英文判决)。三元集团公司其后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也遭到驳回(见英文判决)。

整体来说,上诉法庭在两宗案件的裁决中确认了上市决策及联交所的指引信GL106-19 (“GL106-19”)所载列的考虑因素。

基于法庭的裁定及近期的上市决策,我们于下文阐述发行人就确保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需注意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