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R的适用范围
新规将对在欧盟进行并购交易(兼并、收购和合资)或参与公共采购程序并且从非欧盟政府或国有实体获得财务支持的公司产生影响。
财务支持涵盖了多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公共拨款、贷款、担保、财政激励、补偿、特定形式的出口融资、优惠税收待遇、税收抵免和政府合同等。需要注意的一点的是,非欧盟国家提供的财务支持不仅包括该国中央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机关提供的支持,如果任何外国公共或私人实体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家,那么该等实体提供的支持也将被视为该国家提供的财务支持。
新规规定了三种审查机制,审查各类并购交易(合并、收购和合资)、公共采购投标中的外国补贴,以及依职权调查。
并购交易的强制申报
根据最终协议,如果并购交易符合以下条件,则需要向欧盟委员会申报:
- 交易将构成集中,即合并或收购另一企业(单方或共同)控制权的交易。而收购另一企业的非控制性少数股权则不会触发审查。
- (对于合并而言)合并企业之一、被收购的目标公司或合资企业在欧盟范围内产生的营业额至少为5亿欧元。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初始提案,至少一个合资方的欧盟营业额达到该金额的,就足以触发申报义务(不论合资企业在欧盟的营业额是多少)。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约定,将基于欧盟营业额计算的申报门槛限制在合资企业本身,该规定与欧盟委员会的初始提案相比,将大大减少申报的数量。
- 所有相关企业(如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合并各方,或合资企业及其母公司)在过去三年中从第三国获得的财务支持总额超过5000万欧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并购交易需要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并且必须等待欧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的交割(暂停义务)。欧盟委员会接到申报后有25个工作日来审查该交易,并且,如果欧盟委员会开启深入调查,则审查期间将延长90个工作日(可进一步延长)。
如果公司未能就受补贴的集中进行申报,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处以罚款(最高为该公司全球总营业额的10%),并对该交易进行审查,如同该公司已作出申报。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可以禁止受补贴的集中。
公共采购投标的强制申报
在欧盟的公共采购程序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产生申报义务:
- 预计合同额至少为2.5亿欧元;以及
- 在申报之前的三个日历年中,参与投标的企业获得的外国财务支持总额至少为(每个第三国)400万欧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最终协议中规定,投标方在三年期间获得的财务支持总额为至少(每个第三国)400万欧元的,才会有申报义务,从而显著缩小了申报义务的范围。而欧盟委员会的初始提案是,合同额超过2.5亿欧元的所有投标方均有申报义务。
如果投标方正在接受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在新规下,该等投标方在该审查完成之前不可中标。如果任何公司未能申报其在公共投标中获得的财务支持,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最高为该公司全球总营业额的10%)。此外,欧盟委员会可以禁止将公共采购合同授予受补贴的投标方。
对其他受补贴活动的一般(依职权)市场调查
根据新规,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调查所有其他市场情况,如果其怀疑存在可能扭曲市场的外国补贴,可以要求未达到强制申报门槛(见上文)的较小规模的集中和公共采购投标进行特别申报。
根据最终协议,欧盟委员会将被授权对在FSR生效前五年内授予的、并且在FSR生效后对内部市场产生扭曲性影响的补贴进行调查(欧盟委员会的初始提案提出的是十年限制期)。
企业应考虑的事项和下一步措施
预计FSR的最终文本将在2022年第四季度正式通过。FSR通过后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20天后生效。
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投标的申报将在FSR生效后九个月(即从2023年中期开始)成为强制性义务。
为评估交易(及公共采购投标)是否有申报义务,我们建议,与非欧盟国家有直接或间接商业或其他关系的企业,无论总部在欧盟境内或是境外,均应在FSR生效前采取以下行动:
- 开始识别并汇总至少自2020年起从非欧盟国家收到的财务支持记录。财务支持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任何资金或债务转移,放弃收入(包括免税),以及向非欧盟国家提供或从非欧盟国家购买商品或服务。因此,建议企业建立相关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收集整个集团与相关合同、拨款、税收优惠等有关的信息,以确保对三年滚动期内的财务支持进行跟踪和量化。
- 核查财务支持是否是按市场条件提供的。无论财务支持是否是按市场条件提供的,都可能超过财务支持的门槛,从而需要申报。但是,按市场条件提供的财务支持将不会被归类为外国补贴,不构成外国补贴的财务支持并非FSR的防范目标,也不会导致欧盟委员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禁止并购交易或公开招标。
- 如果对于相关财务支付是否属于外国补贴或是否在欧盟具有扭曲性影响并不明确,则应考虑该财务支持对欧盟境内任何活动的影响,以及非欧盟国家的政策目标在欧盟是否得到支持,这一点可作为反对欧盟委员会干预的潜在抗辩理由。
新规一旦生效,受国家支持的投资者在欧洲的并购交易将受到影响,其监管和行政负担将大大增加。企业可能须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外国补贴新规、欧盟或成员国合并控制规定及/或欧盟的外国直接投资法规,进行平行申报。交易文件(先决条件、陈述和保证、分手费等)、交易时间安排/规划和尽职调查审查中均须考虑到这个问题。
在新规下,对于未达到申报门槛的并购交易,欧盟委员会也有权在交易交割前要求作出申报,因此此类并购交易也将产生法律上的重大不确定性。可以预见的是,第三方将越来越多地利用欧盟委员会新的审查机制,针对不符合其战略利益的交易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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