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d Smith In-depth

关键要点

  • 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容许的范围内,必须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上市发行人应确认其组织章程文件中是否载有任何可能禁止其根据《上市规则》以电子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的条文。
  • 上市发行人可在其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凭藉其证券持有人的「默示同意」以电子方式向其发布公司通讯。
  • 上市发行人必须以电子方式个别地向证券持有人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 其他载于《咨询总结》的主要变更包括强制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联交所呈交文件;移除不必要的呈交文件;及将若干需呈交文件中所载的责任编入《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不时发表的指引材料内。

概览

于2023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发表其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其中一项主要变更是强制上市发行人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其他主要变更包括强制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联交所呈交文件;移除不必要的呈交文件;及将若干需呈交文件中所载的责任编入《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不时发表的指引材料(「指引材料」)内。

《咨询文件》中概述的建议得到大多数回应人士的支持,并将在略作修改后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联交所的行政程序、减少纸张使用,以及遵循联交所在2021年采取的多项无纸化措施(例如采用上市电子表格及仅提供《上市规则》网上版本等),联交所于2022年12月发表了《咨询文件》,就联交所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建议征询意见。其主要建议包括:

(a)   强制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及

(b)   减少须向联交所呈交的文件数量,并强制要求以电子方式向联交所呈交文件。

在2023年6月30日,联交所发布了《咨询总结》,其中对《上市规则》的主要变更概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