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能源市场
为了保证欧盟境内能源供给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欧盟关税同盟和共同能源市场为成员国家提供了无国界、无其他监管障碍的可立即进入的能源市场。
眼下距离英国脱欧只有7个月时间,英国正在与欧盟进行脱欧协议的磋商,其中包括一份在未来一段过渡时间内英国(在几乎所有方面)仍被视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合同。根据2018年3月19日公布的英国脱欧协议的草案文件,直到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英国仍被允许保留欧盟关税同盟和共同能源市场的会员国身份与单一市场通道。然而根据英国政府于2018年7月12日公布的脱欧白皮书,英国政府正在考虑脱欧之后是否还要留在欧盟共同能源市场。有关作为共同能源市场的会员身份的替代安排细节尚不明确,白皮书指出相关安排有待探索。若英国决定继续留在共同能源市场,白皮书认为英国则需要与欧盟签订常规手册,制定市场运作所需的技术标准。
尽管谈判仍在进行,值得注意的是,鉴于英国政府内部分歧,意料之外的谈判破裂仍可能发生。但是欧盟委员会仍然乐观地认为在能源领域能够达成积极的、互具建设性的安排。尽管此项谈判的细节尚不清楚,但其中一些关于能源产品的关键问题值得探讨,例如天然气和电力。
交易问题
英国的欧盟共同能源市场国身份能允许其在欧盟境内通过管道和枢纽进行电力和天然气的无缝交易,能使各国无论是作为进口国补充已有供给(例如英国就是纯电力进口国家),或者是作为出口国将过剩能源出口到有需要的地区。若英国无法继续作为欧盟共同能源市场国,则脱欧将会对天然气和电力交易造成影响,举例如下:
对未来英国-欧盟之间跨境贸易的产品将可能被要求做进口申报(此申报目前仅对从欧盟之外进口的产品要求)。此举将会造成行政审批上的额外压力,从而抑制英国能源类产品进出口产品的双向自由。
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制度
若英国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退出欧盟,则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关税将会取代现在的自由贸易制度。尽管名称叫“最惠国待遇”,但“最惠国待遇”关税体系实际上是世贸组织为了保证所有世贸成员国家在进出口关税上都获得相同的待遇而设置的。针对进口电力和原油,世贸组织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最高最惠国待遇关税为0,所以此类交易不会受影响。然而,在天然气项下允许欧盟设置的最高最惠国待遇关税为0.7%。根据预期,无论英国是否与欧盟达成协议,由于双方均属于天然气净进口国,因此都不会对天然气进口加征关税,因为无论其中哪方加征都会造成另一方同样加征。
管道及枢纽交易
平衡天然气和电力的物理流通是欧盟共同能源市场国的另一重要方面。国家监管部门必须保证供给和需求方在使用运输管道和枢纽上保持平衡,以确保整个欧盟运输网络有效运行。若英国在脱欧之后不再是欧盟共同能源市场国,则由于英国与欧盟对于运输管道和枢纽的监管架构不同,整个运输网络的平衡性将受到影响。同样,英国国家监管部门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也不再是欧盟能源监管合作组织的一员,从而失去对新法规解释的影响力,从规则的主动制定者变为被动接受者。不过,白皮书表达了对于英国与欧盟在众多能源技术和监管领域继续紧密合作的愿望,例如,通过开拓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的传输系统运营商网络的剩余潜力、参与运输系统运营商补偿机制以及排放交易体系。
能源基建领域的投资会影响能源交易,也会因英国脱欧受到影响,因为英国不再享受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以及共同利益项目的投资鼓励政策。目前,英国计划于2022年前将电力枢纽运输能力扩增一倍以上,然而若缺乏这些投资鼓励政策对私人投资的吸引则将会对此项目形成风险。尽管如此,实物能源市场的供给安全是一个受多国影响的区域性问题,其持续时间长达多年且并不会因英国脱欧而消失。因此,双方作为利益和风险共同体在此事上步调一致应该是符合双方利益的。
英国在能源及能源相关市场一直是开放买售体制。然而相对于欧盟国家的公司,一些欧盟市场对于非欧盟国家公司会有限制或者更严格的资质许可要求。历史上,这个问题曾在中欧和东欧更为严重,但现已扩展到欧盟的元老成员国。
合同问题
英国脱欧之后在能源交易协议方面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对于新合同项下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英国脱欧对于已经选择英国法作为适用法律合同的影响。
法律适用条款
在实施英国脱欧的过渡协议后,根据各公司新的交易偏好,法律的适用条款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当前,由欧洲能源交易商联合会等机构提供的标准化合同,例如欧洲能源交易商联合会主合同,允许合同方在英国法和德国法中选择。
英国法的适用条款被解释为包括可适用的欧盟法在内的英国法。英国脱欧之后,这种情况会发生改变,因为英国不再受欧盟法管辖。然而,在过渡期内,若英国仍被当作欧盟成员国对待,则欧盟法仍将适用于英国。一旦过渡期结束,根据2018欧盟(退出)法案,欧盟法将被全文改写载入英国法条中,以减轻因某一部分欧盟法突然从英国法律中消失而带来的直接风险。然而,如果双方对此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法规将在过渡期结束后根据欧盟和英国各自法律而不受到双方承认。
英国脱欧之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将不再受到欧盟法院的任何裁判或原则的约束。但是英国保留的欧盟法律仍然可能依据欧盟案例法和一般原则进行解释。但是,唯一不受该规定约束的是英国最高法院,其必须适用在判断是否不再根据英国案例法进行裁判的同一判断准则来进行裁判。因此,至少在短期之内,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以及剩余欧盟成员国的法院)仍会依据同样的规则裁判与欧盟法相关的、英国脱欧之后的案件。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欧洲能源交易商联合会关于天然气和电力的标准协议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通过伦敦国际仲裁院或德国仲裁院提交的仲裁,具体根据合同方法律适用条款予以确定。因此,合同方对于适用法律的商业偏好有可能将继续影响他们对于争议解决地点的决策。然而,鉴于伦敦仲裁机构在可靠性、中立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名声,英国脱欧之后,合同方仍会因为伦敦仲裁市场的公认专业性而选择英国法作为合同适用法。此外,当合同一方想要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寻求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时通常要依据《纽约公约》,该公约的适用并不以欧盟成员国资格为条件。
考虑到如上因素,英国脱欧不会导致在脱欧之前已签订的天然气和电力交易合同大规模的重新谈判,但可能导致合同整体或者部分在脱欧之后无法履行。对于运输管道和枢纽的交易,在前文提及的过渡期间结束后履行的合同,可能要被重新审核,但具体需要怎样进行合同修订仍取决于英国和欧盟之间关于技术和监管义务的最终协议。如前文所述,白皮书披露英国仍希望在能源和排放交易方面的技术和监管领域的规定与欧盟保持基本一致,因此现在的格局应该不会有大的改变。然而,合同方仍可以在英国脱欧之前和之后根据各自商业需要和过渡期协议的细节条款自由选择在英国法下对合同进行重新谈判或者补充。
结论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英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在达成永久协议时的各自长远目标存在不确定性。本文提及的问题会是双方在达成合意并建立可持续性和可行性关系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系列的下一篇客户简讯将会就英国脱欧带来的对能源交易产业监管环境的影响这一重要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