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

该安排是内地与香港第六份关于民商事事宜的相互司法协助安排,旨在就內地和香港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更广泛范围的民商事判决建立一套更清晰和明确的双边法律机制。同时,该安排也对在香港执行内地的海事海商案件判决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基于本律师行多年处理重大复杂跨境诉讼和国际仲裁的经验,本文就该安排对在香港承认和执行内地海事海商判决的影响进行探讨。

本文由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运输及商业诉讼团队的资深律师余晓辰律师撰写,由许骏邦律师及李慕乔律师助理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提供协助,由团队负责人、资深合伙人李连君律师进行审阅。李连君律师作为专家参与了香港律政司及香港律师会物流海运委员会对此安排的多次咨询及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