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背景
我们首先介绍每一个案例的相关事实背景。
Tsang Woon Ming v. Lai Ka Lim [2020] HKCFI 891
第一个案例是由陈庆伟法官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在该案中,三个证人分别居住在台湾、澳门和深圳,他们均申请以VCF方式远程作证。
其中两个证人的申请依据是,如果他们来香港出庭,他们需要接受两次14天的隔离期,即共28天。法官拒绝他们的申请,认为他们只是不希望隔离期影响他们的日常商业事务,而这并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由。
第三个在深圳居住的证人声称她由于国内的限制无法获得前往香港的签证。基于这个原因,法官批准了她的申请,并同时指出诉讼另一方可以聘请内地律师见证该证人在深圳进行的远程作证。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Co Ltd v. QFI Ltd [2020] HKCFI 938
在上述第一个判决出具的5天后,即2020年5月25日,香港法院出具了第二个判决,其由廖文健暂委法官出具。有关申请涉及一个居住在上海的证人。
同样地,法院认为证人因为需要前往香港作证而接受隔离28天所面临的不便并不能构成允许证人使用VCF远程作证的充分理由。但是,法官认为法院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作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所有参与庭审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法官同时指出,诉讼另一方可以聘请内地律师见证该证人在上海进行的远程作证的过程。在考虑到上述因素后,法官决定允许有关该证人使用VCF远程作证的申请。此外,法院表示如果诉讼另一方的证人希望通过VCF远程作证,法官也会同样给出许可。
Au Yeung Pui Chun v. Cheng Wing Sang [2020] HKCFI 1940。
最后一个判决是在香港爆发第三波疫情的期间,由林云浩法官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的。该案的被告申请允许他和他的妻子通过VCF作证,他们两人均居住在瑞士。
法院指出,截至2020年7月底,瑞士共有35,022宗累计确诊和1,704宗累计死亡个案。两名证人分别已年届68岁和56岁,且其非常关注他们前往香港参加庭审所可能带来的对自身以及对其家人和其他法庭使用者的与健康相关的风险。
法官允许了该申请,并采纳了上述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Co Ltd一案的判决理由。法官认为证人(特别是考虑到该案两位证人的年龄)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要求乘坐长途飞机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参加审判,确实会为他们带来真正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