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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采用的大陆法系主要基于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在大陆法系下,法院通常不受司法判例的约束。为了统一法律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在解释法律时会发布司法实践通知,以指导下级法院。

尽管中国采用大陆法系,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也一直在努力就其司法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为了填补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任何潜在空白,中国在法律改革中强调了判例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了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如何考虑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了名为《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院新指导)的新指导,并已于2020年7月31日生效。如果条件满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法官将需要进行相关判例研究并遵循判例。因此,司法判例将在未来的中国法律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亦需要就中国的司法判例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供帮助。

最高院新指导的讨论及其在实务上的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最高院新指导的发布并不意味着中国已成为“判例法”管辖区。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最高院旨在提倡遵循从先前案件中衍生的法律原则的做法,以填补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空白。在这方面,最高院新指导与大多数中国法院现有的司法惯例保持一致并给予了重视。

  1. “类案”的定义和适用检索情况(第1和第2条)

司法判例在大陆法系管辖区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院新指导第1条,“类案”一词是指已经被裁定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方面与待决案件相似的案件。 

“类案”应仅在重大,困难或复杂情况下被参照。根据最高院新指导第2条,在四种情况下应当进行检索和/或引用类案:

  1. 拟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2. 当相关的裁判规则不清楚或尚未形成统一
  3. 当院长或庭长在其监督下要求进行类案检索
  4. 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