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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Onwel Sales Limited v. Skechers S.A.R.L. and Another [2021] HKCFI 790 一案中,原告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以协助一家原告拥有50%股份的公司的拟启动的仲裁程序。鉴于仲裁程序尚未被启动,且由于延误以及缺乏紧迫性,该临时禁令的申请被法院驳回。

事实概述

原告依据《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609章)第45(2)条为协助仲裁程序提出强制令的申请,该仲裁将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拟进行的仲裁”)。在等待中间禁令的实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了临时禁令的申请。

第三方公司Luen On和第一被告是有关第二被告的合资企业协议(“合资协议”)下的等股持有方。原告持有Luen On 50%的股份,其余50%股份由另一家公司Luen Thai所持有。原告称因为Luen On陷入公司僵局,其将以不公平损害呈请为由向公司法庭申请许可,以Luen On名义展开拟进行的仲裁。

合资协议的第8条列载了一系列需要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特别事项(“保留事项”)。全体股东包括第一被告人和Luen On或第二被告人的董事长与总经理。

原告声称在2020年末及2021年1月初发生的某些事项需要法庭颁发临时禁令予以干预。所指事项包括Willie Tan先生(Luen Thai的受益所有人和第二被告人的行政总裁,后称“Tan先生”)在第二被告公司创立了“临时总经理”的职位,该职位有权核准保留事项,而不需要得到原告或者Luen On及第二被告董事会及其子公司的批准,且Tan先生企图作为“临时总经理”核准保留事项。

因此,原告申请禁令以禁止对于董事会会议上就保留事项已经通过的决议的执行,并确保Tan先生不再继续以“临时总经理”的名义进一步核准任何保留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