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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v D [2021] HKCFI 1474一案中,申请人向香港法庭申请撤销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法律责任的部分裁决(“裁决”),理由是仲裁各方没有满足仲裁的先决条件,而该裁决是仲裁庭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裁定仲裁先决条件的满足与否只影响索赔的可受理性,而非仲裁庭的管辖权。由于该案不存在挑战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法庭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申请人需以弥偿基准支付被申请人的讼费。

事实摘要

争议源于C公司(“申请人”)和D公司(“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协议”)。申请人向香港法院申请宣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裁决是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并请求頒令撤销该裁决。

申请人的主要诉求是被申请人没有遵守协议中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14.2条 –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如果出现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真诚和迅速地尝试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书面知会对方,将此类争议提交给双方的首席执行官解决…”

14.3条 – 仲裁

“如果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书面请求谈判之日起六十(60)个工作日内友好解决,或在可能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友好解决,则该争议应由任何一方根据仲裁开始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则’),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香港进行专属和终局的仲裁…”

议题

双方同意第14.3条的第一句构成仲裁的先决条件,即必须先有书面的谈判请求,而且争议不能在60个工作日内得到解决。然而,双方对于如何满足这一条件存在分歧。此外,被申请人同时主张,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为索赔的可受理性问题,而不是管辖权问题,因此法院不应干涉仲裁庭对该问题的判决。 

法院确定了以下两个争论的要点:

  1. 争议解决程序的履行是索赔的可受理性问题还是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
  2. 如果是后者,确切的先决条件是什么,该条件在该案中是否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