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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6月17日颁下的判决中 (W v. AW [2021] HKCFI 1707),陈美兰法官(法官)驳回AW的法律费用保证申请,理由是AW所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明显无效”。该裁决与较早出具的裁决存在不一致的裁定,两个裁决涉及相同的仲裁当事人和有一位共同的仲裁员。

事实概述

W和AW是有关AW股权的《框架协议》和《股份赎回协议》的订约方。W和AW为《股份赎回协议》的订约方,《框架协议》则涉及多个订约方,包括W和AW。

订约方之间就《框架协议》和《股份赎回协议》出现了争议。W根据《框架协议》向AW提出仲裁(第一个仲裁),AW和其他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同时,AW根据《股份赎回协议》向W提出仲裁(第二个仲裁)。

AW在第一个仲裁中提出的反请求和在第二个仲裁中提出的索赔涉及相同的失实陈述主张。AW在第一个仲裁和第二个仲裁中指定了一个共同的仲裁员。 

2020年3月,仲裁庭就第一个仲裁作出裁决,一致裁定W胜诉,并驳回AW的失实陈述主张和反请求(第一个裁决)。

然而,4个月后,即2020年7月,第二个仲裁的仲裁庭作出裁决,一致支持AW的失实陈述主张和索赔(第二个裁决)。

W申请撤销第二个裁决。W指出,两个仲裁涉及相同的争议,而且有一个共同的仲裁员,但是第二个裁决与第一个裁决不一致。W提出第二个裁决违反了香港的公共政策,因此应该予以撤销。

随后,AW申请执行第二个裁决,并要求W提交法律费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