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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erfect Best Asset Management Inc. v. ADL Express Ltd and Another [2021] HKCFI 2310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提单放货提出索赔。第一被告提出了如时效等抗辩,但是全部抗辩都被法院驳回。虽然原告成功证明第一被告的责任,但是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损失,因此最终只判予原告1,000港元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

事实概述

原告是一家电脑配件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而第一被告则负责提供物流服务。原告向第一被告下达了运输7个电脑配件的集装箱(货物)的订单。第一被告为此向原告签发了7份合并提单,把原告列作托运人。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拥有任何船只,第一被告联系了Yang Ming Transport Corp (Yang Ming) 安排货物运输。Yang Ming随后签发了2份海运提单,把第一被告列作托运人。

第一被告和Yang Ming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了货物(无单放货)。原告在事后一年多,经向第一被告询问货物情况后,才得知无单放货一事。但是,事实上货物最终还是交付了给原告的最终买方Koodoo Technologies(买方),而买方亦向原告支付了至少部分的货款。

原告基于无单放货向第一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第一被告赔偿货物的发票价值与买方支付的部分款项之间的差额。此案由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韦浩德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