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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近期处理了多宗司法复核申请,当中涉及上市公司为延误或避免除牌而孤注一掷,以不同理由挑战香港联合交易所的除牌决定。然而,法院普遍对申请人不抱有同情。我们于此客户简讯中回顾了近期的法院判决,并为可能面临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实务性指引及考量。

香港的除牌制度

鉴于上市公司长期停牌已成为严重问题,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逐渐收紧发行人除牌的监管制度,除牌制度于过去几年变化甚大。自2018年8月起,联交所针对停牌已满18个月补救期(“补救期”1 而未能于补救期届满前复牌的上市公司采取更精简的处理手法,将该等发行人除牌。

为了就申请复牌设定确实期限,联交所提高了希望能维持持续上市的停牌上市公司所要达到的门槛。对比旧除牌机制下要求于补救期内递交复牌建议,根据目前机制,上市公司现需抓紧时间采取积极行动补救导致停牌的相关事宜,以争取在补救期内复牌。联交所明确表示,目前的除牌制度并非旨在鼓励或促成复牌。相反,联交所期望藉此将未能及时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除牌,并鼓励已停牌的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争取复牌。2

以下数据充分反映上述情况。从主板及创业板除牌的上市公司数目由2019年的19间公司增加至2020年的31间公司,升幅超过60%。截至2021年7月,已有18间公司被联交所除牌,同时预期会有更多公司在2021年余下期间被除牌。除牌公司数目飙升明显与更多公司向上市复核委员会(“上市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所作的除牌决定,以及向香港法院就有关决定申请司法复核的趋势一致。然而,由于有关公司未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而足以推翻联交所决定或有必要延长补救期,该等申请一再被坚决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