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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盘呈请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香港法院在决定是否给出清盘令时,一般会考虑相关债务是否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争议。但是,在相关债权是基于仲裁裁决主张的情况下,一般的法律原则是否适用?香港上诉庭在Re Sun Fung Timber Company Limited [2021] HKCA 1660一案中回应了这个问题,判定在处理基于仲裁裁决债务提出的清盘呈请时,应该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即考虑相关债务是否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争议。

背景介绍

在我行早前发布的有关广东顺德展炜商贸有限公司 v. Sun Fung Timber Company Limited [2021] HKCFI 2407一案的客户简讯中,我行提及香港法院在该案中驳回了仲裁裁决债权人关于在香港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提出的保证金申请。而在作出上述驳回判决之前,香港法院也曾驳回该仲裁裁决债权人就仲裁裁决债务提出的清盘呈请。该仲裁裁决债权人随后对法官的驳回清盘的判定提出上诉,上诉庭对此出具了判决。

上诉理由及上诉被驳回

该仲裁裁决债权人提出了一系列的上诉理由。在考虑各个上诉理由时,上诉庭明确了关于处理基于仲裁裁决债务提出的清盘呈请的相关法律原则。

首先,仲裁裁决债权人主张,在处理基于仲裁裁决债务提出的清盘呈请时,相关考虑应为债务人是否能够证明,若债务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真实的胜算”。上诉庭不同意这一主张,并判定适用的法律原则应该是相关仲裁裁决债务是否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争议”。上诉庭进一步判定,处理就仲裁裁决债务提出的清盘呈请和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原则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