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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v.G [2022] HKCFI 1327一案中,其中一个争议点是索赔应根据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相关保证中的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条款提出。仲裁庭裁定其具有管辖权处理保证引起的索赔。答辩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撤销管辖权裁定。香港法院批准其申请,并判定仲裁庭对该等索赔没有管辖权。

事实概述

G(房地产开发商)与H(建筑承建商)签订建筑合同,H作为主承建商同意为G在香港的项目进行某些建筑工程(建筑合同)。G和H之间的建筑合同包含仲裁条款,规定仲裁将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而进行(仲裁条款)。

建筑合同规定,H保证防水系统在10年内不会有任何损坏。保证的形式(该保证)附于建筑合同,并由H和其分包商共同签署。该保证载有管辖权条款,规定保证人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非专属管辖权条款)。

争议因项目的结构、外墙和接口相关的问题而引起。G向H展开仲裁程序,声称H违反了该保证的条款。仲裁庭裁定其对该保证项下的索赔具有管辖权,理由是建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涵盖该等索赔。H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撤销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定。

双方理据

H主张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定应予以撤销,理由是:

  • 根据对非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正确诠释,该条款不涵盖属于仲裁条款范围内的争议。
  • 关于该保证项下的索赔的提出,非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应凌驾于仲裁条款。
  • 仲裁条款与非专属管辖权条款之间没有冲突。

G提出三个反对的理由:

  • 非专属管辖权条款并不影响G把争议提交仲裁,因为基于仲裁条款清楚的措辞,仲裁条款足以涵盖该保证项下的争议。
  • Fiona Trust 案的推定适用,因为双方作为理性的商业实体,很可能打算由同一仲裁庭就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做出裁决,因此仲裁条款应给予广义诠释,以涵盖该保证项下的索赔。根据商业惯例,建筑合同项下的索赔与该保证项下的索赔涉及同一事件,应该一并审理及裁决。
  •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引起争议的合同,争议很明显是因建筑合同而引起的,因此应当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