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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诉HW [2022] HKCFI 2267一案中,香港法院澄清了仲裁庭未有处理仲裁中的所有问题是否违反仲裁程序或公共政策(因而构成撤裁理由),或只构成法律错误(因而不是有效的撤裁依据)。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没有处理仲裁中的所有问题可以构成有效的撤裁理由,但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处理相关问题。因此,仲裁庭未有处理这些问题的决定只能构成法律错误,而不构成有效的撤裁理由。

事实背景

 有关仲裁涉及HW和LY之间签订的一份分销协议。 LY以HW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年度销售价值(ASV)为由终止了该协议。 在仲裁中,HW要求仲裁庭判定LY违反协议,而LY所谓的终止协议是无效的。 就此,仲裁庭作出有利于HW的裁决。

LY申请撤销裁决

LY基于下列理由向香港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仲裁庭未遵循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因为仲裁庭没有处理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及/或仲裁庭没有就仲裁关键问题所做的决定提供充分的理由;及
  2. 裁决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LY认为仲裁庭没有处理某些关键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解决与ASV计算有关的争端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仲裁庭就这些关键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做出对LY有利的裁定,仲裁庭就会认定HW没有达到ASV的要求。 因此,LY认为仲裁庭没有处理仲裁方提出的关键问题和/或仲裁庭在裁决中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导致各方不能知悉裁决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