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条例涵盖的证书和航海日志范围
《电子条例》涵盖了基于七个条例和国际海事组织《电子证书使用指南》签发的一系列证书和航海日志,涉及船舶营运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保安、污染和船员。该七个条例为:
- 第415章《商船(注册)条例》;
- 第369章《商船(安全)条例》;
- 第582章《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
- 第413章《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
- 第414章《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
- 第605章《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以及
- 第478章《商船(海员)条例》。
电子证书
香港海事处现在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延长、暂缓或取消大部分有关香港注册船舶的证书。
每张电子证书将会以PDF形式出具,并能防止篡改,而且包含以下资料以供验证其真实性:
- 追踪编号;
- 二维码;
- 香港海事处的电子签署,以及
- 验证说明。
现在可于香港海事处的官方网页输入追踪编号或扫描二维码,以验证电子证书的真实性。
香港海事处已表明电子证书的使用将会成为“常态“,而纸质证书只会在特别请求下出具。
随着电子条例对电子证书赋予全面法律效力,香港海事处的海外联络办公室将不再出具或递送纸质证书。
在船上展示证书?
由2023年8月1日起,在任何香港注册船舶上,依据国际海事组织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指引,所有电子证书和电子航海日志必须储存于电子设备中以供查阅,或在电子设备无法正常运作时,提供打印版本。
部分证书(例如《海事劳工公约》下的证书)则属例外——该些证书须以纸质或打印版本在船上展示。
于诉讼中作呈堂证据
电子条例包括对第415章《商船(注册)条例》第87条的修改,以使注册证明书、临时注册证明书、终止注册证明书及国际吨位证明书(1969)的打印版本及电子版本,或其经电子认证的副本或摘录,列为法律诉讼程序中可接受的证据,除非经证明该文件并非其声称的文件,或并非由其声称签署或认证的人签署或认证。该文件如被法庭接受,即作为注册纪录册内或该文件内说明事项的充分(但非确凿)的证据。
一般来说,这些电子证书和电子航海日志很大可能会像电邮和短信等其他电子文件一样,于诉讼及仲裁中被接受为证据。然而,由于电子文件相对较容易被修改,争议中的各方应留意呈堂作为证据的电子证书及电子航海日志是否有被篡改的痕迹。建议各方要求提供包含元数据的原版电子档案,以供验证文件的真实性。
总结
随着电子条例全面生效,电子证书和电子航海日志的使用将成为新常态,并为船东、营运者、融资银行及整个航运业提供显著益处。这个新常态会节省行政时间和成本,过往委派船理公司的初级职员从香港搭乘首班飞机把原版文件送到船上的做法将成为历史;船管公司仅需在船上有稳定的网络连接、一部适当的电子设备以及一台运作正常的打印机,而且验证流程将提高证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这也将促进船舶买卖及融资交易,因交易各方可更安心依赖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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