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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 2023 年 9 月 29 日,香港原讼法庭为楊佩玲 v. Super Best Investment Ltd [2023] HKCFI 2494一案作出判决,裁定如果申请撤销缺席判决的理据是基于仲裁条款中止诉讼, 法院应适用一般条件,即申请人须证明,有确凿而非可疑或虚构的表面证据证明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约束。

案情背景

2015 年,原告( “原告”)与被告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2015 年贷款协议”),该协议是 2013 年 5 月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展期(以下统称“贷款协议”)。

被告被指控拖欠贷款协议下的贷款。原告发出传票并将其送达至被告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被告未提交送达回执。因此,原告申请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并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获得该判决。

被告申请撤销缺席判决并中止诉讼程序,其理据之一是2015 年贷款协议的补充书面协议(“补充协议”)包含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此外,被告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并辩称争议应由中国大陆法院管辖(统称为“申请”)。

补充协议据称是第三方代理人代表原告签署的。对此,原告否认签署或以其他方式知悉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