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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香港自治法案》(“《法案》”),该法案分别由美国众议院于2020年7月1日和美国参议院于2020年7月2日通过。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特朗普还签署了第13936号行政令以执行《法案》并撤销香港的优惠贸易地位,这意味着在出口管制和征收关税等方面,美国给予香港与中国大陆一样的待遇。 该生效的行政令还规定了美国可以对与香港有关的某些行动实施制裁。在颁布该行政令后,美国政府于2020年8月19日宣布,其拟终止对香港船舶国际营运收入的双边税收互惠协议。

本文为着眼于《法案》的适用范围,并同时关注其可能对香港船东产生的潜在影响。此外,本文将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美国终止双边互惠税收协定对香港航运公司(或在香港设有子公司的航运公司)涉及美国港口时的国际船舶营运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美国所得税款的影响。

《香港自治法案》

 对外国人制裁

 《法案》规定美国对“中国大陆未能根据《联合声明》或《基本法》履行对香港义务有“实质贡献”的外国人1实施制裁。《法案》指出,如果外国人采取任何行动导致香港人民无法享有集会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独立法治,以及参与民主政治的自由,则将被认为是为中国政府不履行相应义务作出了实质贡献。此外,任何使香港高度自治程度降低的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实质贡献。但是,即使是涉及中国政府或中国政府官员或香港政府官员的商业交易(包括购买、销售以及运输货物),很难被认为是属于《法案》所规定的行为,除非他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或支持国安法。

《法案》要求美国国务卿在90天内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确定那些对中国政府未能履行对香港义务有“实质贡献”人员的报告。此后,总统可以对这些人实施冻结资产、禁止入境制裁。美国总统要对提交原报告后一年仍留在国务卿报告中的相关外国人实施制裁措施。

这些制裁措施至少禁止美国人(包括美国银行)与上述相关外国人进行交易。因此也导致非美国人不能使用美元与受制裁的外国人进行交易。制裁措施是否会影响非美国人与受制裁外国人进行的与美国没有实际联系的交易(例如不涉及美元或美国人的交易)取决于实施制裁的方式。具体来说,尽管《法案》批准并要求实施冻结资产的制裁措施,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制裁是否会使得非美国人在与被制裁的外国人进行交易后同样面临被制裁的风险(即次级制裁)。但是我们注意到,特朗普政府的制裁措施,包括下面讨论的13936号行政命令都有治外法权的适用。

对外国金融机构制裁

 《法案》还授权总统可以对与在国务卿报告中涉及的对中国未能履行对香港的义务作出实质贡献的人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FFIs)实施“制裁选项”中的制裁。该制裁选项中包括在禁止进行受美国管辖财产交易以及禁止与受美国管辖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信贷转移以及支付行动等。从《法案》的规定字面上看,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制裁措施似乎不会影响非美国人的交易,但同样的这些制裁的适用范围可能会扩大。国务卿将在提交有关上述受制裁外国人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编制有关于受制裁外国金融机构的报告。如果在初次报告提交的一年后,相关外国金融机构仍在报告中,则美国总统将会对其采取不少于5项的制裁选项中措施。若在初次报告提交的二年后相关外国金融机构仍在报告中,则总统将会对其采取仲裁选项中的所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