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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正式公布了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2年3月30日提交立法会审议,并有望于今年内通过。条例草案正式生效后,法例将订定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并容许香港律师在以香港和香港以外的地方为仲裁地的仲裁中代表其客户时使用ORFS。

作者: 李连君 李民 沈信安 余晓辰 冯易琦 Patrick Chong

现行法例规定

在《仲裁条例》(第609章) (“仲裁条例”) 的修订条例于2019年生效后,第三者资助适用于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以及律师在香港为香港以外的仲裁地的仲裁所办理的工作。然而,仲裁条例第98O条明确规定,如果律师就仲裁代表某一方,香港的第三者资助制度将不适用于该律师向任何一方提供的仲裁资助。           

条例草案

ORFS 协议的种类

条例草案是建基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发布的报告中的建议,并将在仲裁条例中增加新的第10B部,以订定三种当事人与其律师订立的ORFS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即 (i) 按条件收费协议;(ii)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iii)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根据条例草案,该等协议不受助讼、包揽诉讼及唆讼的普通法法则禁止。           

根据按条件收费协议,当事人同意在某事宜中取得成果的情况下,向其律师支付 “成功收费”。

根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律师只会在其当事人在某事宜中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收取费用,而该费用是参照财务利益而计算,例如当事人在仲裁中获得的金额的某个百分比。

根据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当事人不但同意向其律师就过程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费用(一般按折扣计算),也同意在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向律师支付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