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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关于C v D [2021] HKCFI 1474 的礼德公告中提及,原讼庭裁定不遵守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仲裁先决条件,只会影响索赔的可受理性,而不会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上诉庭在C v D [2022] HKCA 729一案中维持了该判决。

上诉理由

上诉人在上诉中辩称:

法院不应区分可受理性和管辖权两个法律概念,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区分。

另外,上诉人认为,其基于仲裁前提条件未被满足的对于仲裁裁决的挑战属于管辖权问题,因此该问题属于法院的可审查范围。

上诉庭的判决

上诉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讼庭的判决。

上诉庭依据大量的案例和学术著作,指出了可受理性和管辖权的之间的重要区别。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其范围和有效性的问题在本质上属于管辖权问题,而关于索赔的问题(包括仲裁前提条件的满足)则是可受理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