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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 自2025年4月17日生效的《2025年公司(修订)条例》引入了默示同意机制,作为香港公司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的现有安排下的额外选择。
  • 在默示同意机制下,注册成立于香港的上市公司每次在其网站上发布新的公司通讯时无须另行向其股东发送通知。

自2010年以来,《公司条例》(当时为香港法例第32章,现为第622章)(“《公司条例》”)引入了多项措施,以促进注册成立于香港的公司以电子方式作出通讯。

为进一步推广无纸化公司通讯,《2025年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引入了默示同意机制。《修订条例》于2025年4月17日生效。

默示同意机制对于注册成立于香港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程序要求有所不同。默示同意机制也可用于向债权证持有人发布通讯。

本客户简讯仅涉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注册成立于香港的公司,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文提及的上市公司应据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