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以来,《公司条例》(当时为香港法例第32章,现为第622章)(“《公司条例》”)引入了多项措施,以促进注册成立于香港的公司以电子方式作出通讯。
为进一步推广无纸化公司通讯,《2025年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引入了默示同意机制。《修订条例》于2025年4月17日生效。
默示同意机制对于注册成立于香港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程序要求有所不同。默示同意机制也可用于向债权证持有人发布通讯。
本客户简讯仅涉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注册成立于香港的公司,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文提及的上市公司应据此理解。
回顾《上市规则》关于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修订
2023年6月,香港联交所发布了《有关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的咨询意见总结。其中一项主要变化是从2023年12月31日起,上市公司必须以电子方式向其股东发布公司通讯。在该机制下,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上市公司可以凭藉其股东的 “默示同意”(当时,根据《公司条例》,“默示同意” 并不适用于注册成立于香港的公司)。详情请参阅我们的客户简讯《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的修订》。
2025年1月,香港联交所就建议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完成咨询,并对《上市规则》作出其他修订。详情请参阅我们的客户简讯《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
《公司条例》下的同意机制
《修订条例》生效前
在《修订条例》生效前,注册成立于香港的上市公司已经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网站与其股东进行电子通讯。
就电子方式的通讯而言,必须事先取得股东的明确同意。
就通过网站进行的通讯而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已事先取得股东的明确同意或视作同意;
- 公司每次在其网站上发布新的公司通讯时仍需通知该股东;及
- 上述通知须以印本或电子方式(须事先取得股东的明确同意)发送。
然而,对于香港公司,当时的《公司条例》不允许默示同意机制,而当时中国内地、百慕达和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并不限制其上市公司使用默示同意机制。
《修订条例》生效后
新的默示同意机制
鉴于香港联交所(通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经为上市公司提供了 “讯息提示” 服务,《修订条例》引入了默示同意机制,旨在进一步促进通过网站进行公司通讯。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并非必须采用默示同意机制,而是可以选择采用该机制。
采用默示同意机制的先决条件
若采用默示同意机制:
(i)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载有条文,表明该公司一般而言可通过网站向其股东发布公司通讯;及
(ii) 该公司必须已向其股东发送单次通知,告知他们此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a) 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无提及文件或资料的发布方式,或 (b) 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仅载有条文,表明该公司一般而言可以电子方式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资料(电子方式的通讯有别于通过网站作出的通讯),则不满足上述条件 (i)。
就上述条件 (ii) 下的单次通知而言,其应涵盖以下事宜:
- 凡该上市公司一般而言可藉在网站上提供文件或资料的方式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资料 — 该等安排
- 有关网站的网址
- 可于该网站上何处取览该等文件或资料
- 如何取览该等文件或资料
- 述明以下事宜的陈述:(a) 该股东有权要求文件或资料的电子文本;及 (b) 该股东有权要求文件或资料的印本
- 如未有就电子形式的通讯征得同意及/或未有取得用作接收该等通讯的电子地址(或所征得的同意已撤销),邀请该股东给予该项同意或指明该地址
对于已采用默示同意机制的上市公司,每次在其网站上发布新的公司通讯时无须另行向其股东发送通知。相反,股东可以通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提供的 “讯息提示” 服务,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讯收取通知。
但是,由于默示同意是以个别形式发送,当新股东加入上市公司时,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向该新股东发送单次通知。
保障股东利益的措施
a. 要求免费获取公司通讯的电子文本及印本的权利
股东仍可要求免费提供公司通讯的电子文本。有关要求应在已视作收到相关通讯的日期后的28日内提出。公司须在收到有关要求的日期后的21日内(如果通讯要求股东采取某行动,则在收到有关要求的日期后的7日内)以电子形式免费向该股东提供通讯。此外,股东还可要求提供免费公司通讯的印本。
b. 撤销同意
股东已给予的同意或被视为已给予的同意可藉发出不少于7日或上市公司章程中指定的期间(以较长者为准)的撤销通知予以撤销。
无障碍网页
鼓励通过网站与股东作出通讯的上市公司提升其网页的无障碍程度。
网络安全及反欺诈措施
由于通过网站作出通讯存在风险,上市公司通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时,应采取适当的网络安全及防反欺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