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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谷律师自1999年起成为合伙人。他先后于1992年及1998年在英格兰、威尔士及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彭律师的企业业务领域广泛,提供有关首次公开发售交易、并购、合资企业以及股权及执行债务重组的法律意见。他担任私人公司、上市公司及投资银行的代表律师。彭律师曾于伦敦办事处任职,后调驻香港办事处。他曾向香港联交所就成立创业板以及适用于创业板的上市规则提供法律意见。

证书

  • 英国剑桥大学, 1988

  • 香港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香港律师会会员
  • 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会会员